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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經發網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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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5日,FF(法拉利未來公司)向香港國際仲裁中心申請緊急救濟,結果公布。不過,其與恒大之間的仲裁尚未結束,還將繼續進行。那么,仲裁中需要注意哪些事項呢?
01
仲裁機構必須明確
藍天涯(提供木材方)與李海蛟(支付價款方)簽訂了木材銷售合同。雙方在合同中約定,木材質量問題由位于北京的仲裁機構仲裁。但這是藍天涯第一次接觸仲裁,所以他請懂法律的朋友查看了仲裁協議。
法律提示
1.仲裁是指爭議雙方根據爭議發生前或發生后達成的協議,自愿將爭議提交中立第三方進行裁決的爭議解決制度和方法。仲裁包括國內仲裁和涉外仲裁。
2.《仲裁法》第十六條規定仲裁協議應當載明仲裁請求雙方的共同意思表示;仲裁事項;以及選定的仲裁委員會。
材料顯示,藍天涯與李海蛟簽署的仲裁協議僅規定仲裁由北京仲裁機構仲裁,但并未約定具體仲裁機構。此外,北京還設有三個仲裁機構:北京仲裁委員會(BIAC)、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CIETAC)(海事仲裁委員會)和中國海事仲裁委員會(海事仲裁委員會)。因此,雙方當事人達成的仲裁協議無效。藍天涯和李海蛟需要通過補充協議選擇其中一家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02
及時提出異議
藍天涯(提供木材方)與李海蛟(支付價款方)簽訂了木材銷售合同。雙方在合同中約定,有關木材質量和付款問題將由北京仲裁委員會在北京仲裁。后因李海蛟未按約定支付價款,藍天涯向北仲申請仲裁。第一次開庭時,李海蛟沒有出庭參加仲裁庭審。而是在開庭第二天向北京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申請確認仲裁協議無效。但北京第四中級人民法院并未受理李海蛟的案件。申請。
法律提示
《仲裁法解釋》第十二條規定,對仲裁協議的效力有異議,請求法院裁決的,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仲裁法解釋》第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在仲裁庭首次開庭審理前未對仲裁協議的效力提出異議,并向人民法院申請確認仲裁協議的效力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材料顯示,李海蛟申請宣告仲裁協議無效是在第一次開庭后的第二天提出的,錯過了法律規定的期限。因此,北京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對仲裁協議無效的申請不予受理。
03
仲裁范圍有限
藍白云和李黑兔是新婚夫婦。結婚一個月后,他們發生了多次爭吵,關系破裂。于是,他們向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CIETAC)提出解除婚姻關系。最終,貿仲委沒有受理他們的申請。
法律提示
法律提示:《仲裁法》第二條規定了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的合同糾紛和其他產權糾紛的仲裁范圍。《仲裁法》第三條、第七十七條規定了三類不得仲裁的事項(一)婚姻、收養、監護、贍養、繼承糾紛;(二)依法應當由行政機關處理的行政爭議;(三)勞動爭議和農業合同糾紛。
04
仲裁保全應區分
揚子公司與黃河公司簽訂的煙草銷售合同規定,因煙葉質量發生糾紛,應提交仲裁委員會仲裁。長江公司發貨后,黃河公司認為長江公司提交的煙葉質量與之前約定的不符,且煙葉發霉。因此,黃河公司擬提起仲裁,保全煙葉證據。
法律提示
一、申請仲裁前保全和仲裁中保全的主體是誰?
當事人申請仲裁前保全的,應當直接向法院申請;仲裁期間申請保全的,當事人應當向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保全申請或者仲裁機構將當事人的保全申請提交法院。
2、仲裁程序中財產保全由哪個法院管轄?
國內仲裁: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財產所在地基層法院管轄;涉外仲裁:由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財產所在地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3.哪個法院對仲裁程序中的證據保全有管轄權?
國內仲裁:證據所在地基層人民法院;涉外仲裁:證據所在地中級人民法院。
四、《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司法解釋》第五百四十二條第五百四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涉外仲裁中財產保全的規定。人民法院裁定保全的,應當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駁回申請。涉外仲裁證據保全,法院經審查認為不需要提供擔保的,申請人可以不提供擔保。
05
仲裁的執行與不執行
蘭某根據與李某達成的仲裁協議,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仲裁作出后,李某拒絕履行。蘭向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李某聲稱裁決所依據的證據是蘭。以偽造為由請求不執行裁決。法院經審理認為,李某的說法沒有依據,對李某的主張不予支持。
法律提示
1.當事人應向何處、向哪個級別的法院申請執行仲裁裁決?
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財產所在地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2、什么情況下可以請求不執行?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七條第二款、第二百七十四條規定:(一)當事人在合同中未訂立仲裁條款或者事后未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二)裁決事項不屬于仲裁協議范圍或者仲裁機構無仲裁協議的;(三)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程序違反法律規定的;(四)裁決依據的證據是偽造的;(五)對方當事人向仲裁機構隱瞞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六)仲裁員在仲裁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或者作出錯誤裁決的;(七)人民法院認定執行裁決違背社會公共利益的,應當裁定不予執行。
3.不得請求不執行的情形
《仲裁法解釋》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規定,當事人在仲裁程序中未對仲裁協議的效力提出異議,且仲裁裁決作出后,主張撤銷仲裁裁決或者提出不予抗辯的。——以仲裁協議無效為由執行,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當事人請求不執行仲裁調解協議或者根據當事人和解協議作出的仲裁裁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