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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宣判后,對判決不服,可以在十日內提起上訴。上訴有兩種方式:
一種是當事人將上訴狀直接遞交到一審法院,由一審法院移送到二審法院;
另一種是當事人直接將上訴狀郵寄或送到二審法院,二審法院收到上訴狀后,再移送到一審法院,由一審法院辦理上訴移送手續。
向上一級人民法院上訴。
刑事訴訟法規定,有關人員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有權用書狀或口頭形式向上一級人民法院上訴。這樣規定是為了保證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準確、無誤,準確、及時打擊犯罪,保障無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以下人員均有權提出上訴:
1.被告人、自訴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裁定的,有權向上一級人民法院上訴。
2.被告人的辯護人和近親屬,經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訴。
3.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中的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提出上訴。
一審法院判決不合理,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四條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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