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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一直是司法實踐中常見的糾紛,影響著萬千家庭。一旦處理不當,不僅會造成父母、子女及其他親屬之間的隔閡和對立,在某些情況下,甚至法定繼承人也會失去繼承權。
什么情況下會喪失繼承權?我們來看一個真實的案例。
晚年的陳某認識了比自己小10歲的張女士,兩人相處不久就領了結婚證。但美好的時光并沒有持續多久。陳先生被診斷出患有肝癌,必須住院治療。就在陳女士最需要照顧的時候,張女士卻以“回老家”為由,拋下了身患重病的丈夫。一年后,陳氏去世。
陳的葬禮兩個月后,張女士回來了。主要目的是為了和陳氏兄妹爭奪陳氏的遺產。由于陳先生沒有孩子,治療期間基本上都是由他的兩個兄弟姐妹照顧。姐弟二人認為拋棄丈夫的張女士沒有資格分享遺產,拒絕了張女士的要求。張女士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以配偶身份繼承陳女士的遺產。
法院經審理后判決,張女士喪失繼承權,陳女士的兩兄弟姐妹共有該房屋,兩人各享有二分之一的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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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張女士為陳某的配偶。她雖然是一階繼承人,卻全然不顧地拋棄了生病的丈夫,已經違背了夫妻互相贍養的義務。特別是,張女士的行為構成了忽視重病配偶的遺棄行為。如果被繼承人被遺棄,繼承權就會喪失。
上述案例屬于喪失繼承權的情況。民法典第1125條詳細規定了繼承權喪失的5種情況:
1、故意殺害死者
如果繼承人為了盡快獲得遺產而殺害被繼承人,這種行為不僅觸犯刑法,構成故意殺人罪,而且會喪失繼承權;無論被繼承人是否死亡,或者行為人是否完成謀殺,繼承人都將失去繼承權。
2.為了爭奪遺產而殺死其他繼承人
與第一個案件不同的是,其他繼承人都被殺在這里,動機肯定是為了爭奪遺產。同樣,無論其他繼承人是否死亡,繼承人無論完成還是失敗,都會失去繼承權。
3、遺棄被繼承人或者嚴重虐待被繼承人的
本條規定了兩種具體情況。首先是上述案件中遺棄被繼承人的情況。
第二種情況是對死者的嚴重虐待。虐待的嚴重程度可以從虐待的時間、方式、后果和社會影響來判斷。如果虐待死者的行為嚴重,無論是否追究刑事責任,都將喪失繼承權。具體情況需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4、偽造、篡改、隱匿、毀壞遺囑,情節嚴重的
例如,繼承人將遺囑中原本屬于缺乏勞動能力、不能獨立生活的繼承人的部分改為屬于自己,導致前述繼承人生活困難的,可以認定情節嚴重。并且繼承權將會喪失。
5、以欺詐、脅迫手段強迫死者立遺囑、變更遺囑或者撤回遺囑,情節嚴重的
繼承人以欺詐或者脅迫手段,使死者違背真實意愿立下、變更或者撤回遺囑,是嚴重行為。例如,繼承人為了獲得全部遺產,強迫父母立遺囑,將所有財產轉讓給一個人。
當然,除了繼承權的喪失之外,民法典還規定了繼承權喪失的“寬恕制度”。即原本喪失繼承權的人真誠悔罪并得到死者寬恕后,不需要喪失繼承權。也就是說,在某些情況下,繼承權是可以恢復的。但死者被殺或其他繼承人因爭奪繼承權而被殺的情況,不適用本制度。
當情感與巨大的財產利益發生沖突時,有些人就會失去道德觀念和良心,最終一無所獲。我們的家庭也許并不完美,但他可能是世界上唯一無條件愛我們的人。不要為了眼前的利益而傷害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