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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今天小編關注到一個比較有意思的話題,就是關于刑事訴訟檢查規定的問題,于是小編就整理了3個相關介紹刑事訴訟檢查規定的解答,讓我們一起看看吧。
第一條 為了保證刑法的正確實施,懲罰犯罪,保護人民,保障國家安全和社會公共安全,維護社會主義社會秩序,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任務,是保證準確、及時地查明犯罪事實,正確應用法律,懲罰犯罪分子,保障無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覺遵守法律,積極同犯罪行為作斗爭,維護社會主義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權,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保障社會主義建設事業的順利進行。
第三條 對刑事案件的偵查、拘留、執行逮捕、預審,由公安機關負責。檢察、批準逮捕、檢察機關直接受理的案件的偵查、提起公訴,由人民檢察院負責。審判由人民法院負責。除法律特別規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機關、團體和個人都無權行使這些權力。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進行刑事訴訟,必須嚴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關規定。
第四條 國家安全機關依照法律規定,辦理危害國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與公安機關相同的職權。
第401條
人民檢察院對于公安機關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發現犯罪嫌疑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符合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經檢察長或者檢察委員會決定,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經 1997年1月15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八屆檢察委員會第69次會議通過,1998年12月16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第九屆檢察委員會第21次會議第1次修訂,2012年10月16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一屆檢察委員會第80次會議第2次修訂,2012年11月22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以高檢發釋字〔2012〕2號公布。該《規則》分通則、管轄、回避、辯護與代理、證據、強制措施、案件受理、初查和立案、偵查、審查逮捕、審查起訴、出席法庭、特別程序、刑事訴訟法律監督、案件管理、刑事司法協助等17章708條,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2012年3月,十一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審議通過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決定》,為保證檢察機關正確貫徹執行修改后的刑事訴訟法,最高檢根據修改后刑事訴訟法和司法實踐的需要,組織力量,經深入調研、廣泛征求意見,對1999年發布的《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進行了全面修訂。
1、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最高檢刑事申訴檢察廳確定新的日賠償標準為315.94元。如果有人身損害,傷殘情況,可能還需要賠償醫療費等。
2、法律依據:
《國家賠償法》第十七條
刑事案件的國家賠償規定:如果行使偵查、檢察、審判職權的機關等具有違法采取刑事拘留措施等侵害人身權的情形的,受害人可以要求國家賠償。國家賠償以支付賠償金為主要方式,而侵犯人身自由的每日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來計算。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十七條
行使偵查、檢察、審判職權的機關以及看守所、監獄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人身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一)違反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對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時間超過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時限,其后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對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三十二條
國家賠償以支付賠償金為主要方式。
能夠返還財產或者恢復原狀的,予以返還財產或者恢復原狀。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三十三條
到此,以上就是小編對于刑事訴訟檢查規定的問題就介紹到這了,希望介紹關于刑事訴訟檢查規定的3點解答對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