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盡管他們明明有能力履行義務,卻巧妙自導自演“打掃衛生、離家出走”、“虛假交易”、“耍花招”等戲碼,以逃避執行的方式逃避執行。眾所周知,這樣的“老呆”不僅會面臨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限制高消費名單,還可能涉及第313條“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其中,能夠執行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構成犯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對此,全國人大常委會解釋: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是指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執行內容、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人民法院作出的支付令、生效調解書、仲裁裁決書、經公證的債權文件等依法執行的裁定,是本條規定的裁定。那么,誰可能犯有這種罪行呢?松江區人民法院執行局三級法官黃龍答:被執行人、提供執行擔保人、負有協助執行義務的人、被執行人以暴力、威脅等方式阻礙執行的,這里所稱的“人”包括自然人和單位。黃龍分享了兩個典型的“拒不執行”案例。案例一:2018年10月12日,相關民事判決裁定被告劉某某應在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搬出本區佘山鎮前進公路的房屋,并交還給吳某某。但被告劉某某不服判決,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12月17日,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調解書,要求被告劉某某于2019年6月30日前履行一審判決。上述相關法律文件生效后,被告劉某某已有能力搬出并交付涉案房屋,但拒絕這樣做。2019年7月,吳某某向松江區人民法院提出執行申請。松江區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13日宣布送達執行通知書,并于12月11日、12月19日兩次進行現場執行。即便如此,被告人劉某某仍拒絕搬出或交付上述材料——導致該生效判決無法執行。案例二:2014年2月,被告人邢某向甄某借錢。法院隨后判決邢某償還甄某所欠本金及利息共計350萬余元。2016年1月9日,被告人邢某隱匿其名下所有商鋪,轉讓給其女兒,并以上述商鋪為抵押向其借款200萬元以上。銀行挪作他用,導致他欠甄某的部分錢無法執行。黃龍表示,案例一,劉某的行為是典型的拒不作為;案例二,邢某的行為屬于主動行為,是典型的拒絕進行財產轉讓的行為。兩人最終都受到了法律的嚴懲,并付出了慘重的代價。可見,抗拒執行罪的常見犯罪模式有:隱匿、轉移、故意毀壞財物或者無償轉移財物、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移財物;拒絕交付法律文件規定的財物、票證或者拒絕搬遷的。離開房屋或土地;與他人串通,以虛假訴訟、虛假仲裁、虛假和解等方式阻礙執行的;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后拒絕協助執行的;以暴力、威脅方法阻止行刑人員進入行刑場或者聚眾喧嘩、沖擊行刑場的;侮辱、圍攻、拘留、毆打執行人員的。
其中,以下常見情形會影響拒絕罪的量刑:拒不執行支付贍養費、贍養費、育兒費、撫恤金、醫療費、勞動報酬等判決、裁定的,可能會從重處罰作為適當的;一審判決宣判前,履行義務已全部或者部分履行的,可以酌情從輕處罰。需要注意的是,生效案件進入執行程序后,被執行人應當向法院申報財產,并積極履行生效法律文書規定的義務。如果被執行人有能力卻拒絕履行生效法律文書規定的義務,不僅侵犯了勝訴方的合法權益,也是對法院司法權威的蔑視和踐踏。記者陳飛謙文字圖片來源網絡文案編輯李翔陸佳專欄編輯舒正宇專欄編輯趙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