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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今天小編關注到一個比較有意思的話題,就是關于最牛刑事宣判書的問題,于是小編就整理了5個相關介紹最牛刑事宣判書的解答,讓我們一起看看吧。
一樣。法院沒有宣判書,所謂宣判書只是法院宣判時讀的判決書,性質上宣判書就是法院的判決書。法院判決書的內容與宣判書的內容一樣,只不過是說法不同。法院對案件作出判決后,既可以公開宣判,也可以將判決書直接郵寄給案件當事人,不宣判。
可以,但屬于酌情從輕的情節 。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2014): 9.對于積極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并取得諒解的,綜合考慮犯罪性質、賠償數額、賠償能力以及認罪、悔罪程度等情況,可以減少基準刑的40%以下;積極賠償但沒有取得諒解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30%以下;盡管沒有賠償,但取得諒解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其中搶劫、強奸等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犯罪的應從嚴掌握。不一樣,檢察院的起訴書是根據案件情況酌情起訴的,所謂的重與輕不是檢察院決定的,而是具體案情決定的,起訴書上不會寫建議如何如何判決,判決由法院決定的,檢察院可以提出量刑建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零二條 宣告判決,一律公開進行。當庭宣告判決的,應當在五日以內將判決書送達當事人和提起公訴的人民檢察院;定期宣告判決的,應當在宣告后立即將判決書送達當事人和提起公訴的人民檢察院。判決書應當同時送達辯護人、訴訟代理人。
不一樣
量刑書是檢察機關在提起公訴時,綜合全案情節,對被告人擬定的、并向法院提出的,建議對被告人判處的刑罰種類及刑期的一種法律文書。
判決書是人民法院對案件進行審理后,對案件事實加以認定、對被告人的行為進行定性,同時對被告人追究刑事責任做出處罰或做出其他處理結果的一種法律文書。
可能一樣,也可能不一樣。因為量刑建議一般是由公訴機關提出,而最終判決是有法院裁決。因此對于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法院可以采納也可不采納。因此,就出現了兩種情況,被告人不服向法院提出上訴,要么公訴機關不服向法院提出抗訴。公訴機關一般是檢察院。
被害人家屬出具諒解書,依法可以不判決死刑,我這里用了可以不判決死刑的語句,而不是應當必須不判決死刑,也就是中級法院自行做主判決,根據具體案情,對于罪大惡極,社會影響惡劣的,可以不理睬諒解書,不理睬自首情節,依然判決死刑,這也是有法可依的。法院的判決權是獨立行使的,不受任何因數影響。
獲得被害人家屬諒解,二審改判。
這種可能性極高。
我之前辦理過一起故意殺人犯罪案件。一審法院判處死刑立即執行。二審期間,法官雖然沒有明確表態諒解一定改判,但從法官的溝通態度來看,只要獲得諒解,基本是會改判。實踐中,二審獲得諒解并改判也是比較常見的情況。所以如果不是社會影響大的案件,獲得諒解改判的可能性極高。我們現在法院對于死刑也是比較審慎,能不用死刑其實也盡量不判死刑。
這是一個從輕處罰的問題,如果一審宣判了死刑,被害人家屬諒解了,能否改判,我根據多年的辦案經驗幫你分析一下:
刑法規定的刑罰包括拘役、管制、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而每一個罪名也對量刑幅度進行了規定,要想上升或者下降一個量刑幅度,就必須有相應的從重或者從輕處罰情節,才能改變幅度,否則就只能在刑法規定的幅度內進行量刑。
比如,刑法規定了貪污罪的數額和量刑幅度的關系,貪污300萬元,就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進行量刑,而如果想將量刑降到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幅度內進行量刑,就必須有減輕處罰情節,否則只能在十年以上的幅度內進行量刑了。
這里面要澄清一個誤區,就是從輕處罰情節不能降低量刑幅度,只能在靠近這個量刑幅度的下邊緣進行量刑,最低不能低于最低邊緣線。比如,貪污300萬元,量刑十年,如果有一個從輕處罰情節,最低也只能量刑到十年,而不能低于十年。只有減輕處罰情節,才能降到十年以下量刑。
從輕處罰情節包括坦白,認罪認罰,一般立功,諒解等,而減輕處罰情節只有兩種,一個是自首,另一個是重大立功,其余的都不行。
到此,以上就是小編對于最牛刑事宣判書的問題就介紹到這了,希望介紹關于最牛刑事宣判書的5點解答對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