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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今天小編關注到一個比較有意思的話題,就是關于刑事訴訟再審后果的問題,于是小編就整理了4個相關介紹刑事訴訟再審后果的解答,讓我們一起看看吧。
說明對當事人申請再審的事項進行立案審查,也說明距離決定再審又進了一步。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刑事案件再審來源于三個方面,即檢察院抗訴、法院自行決定以及當事人申請。
當事人申請再審,需要由法院相關部門進行審查,如果認為申請再審的理由成立,可以確定立案,以決定是否啟動再審。
刑事案件再審申請立案后說明對原審的復查,原審可能存在問題,存在什么問題通過立案審理,才能發現問題,有了問題就改正,使原判決不存在問題,顯示公證公平,老百姓看到的就是每個案件公平正義,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利,維護法律尊嚴。
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重新審判的案件,應當另行組成合議庭進行。如果原來是第一審案件,應當依照第一審程序進行審判,所作的判決、裁定,可以上訴、抗訴;如果原來是第二審案件,或者是上級人民法院提審的案件,應當依照第二審程序進行審判,所作的判決、裁定,是終審的判決、裁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人民法院決定按照審判監督程序重新審判的案件,除人民檢察院提起抗訴的外,應當制作再審決定書。再審期間不停止原判決、裁定的執行。
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重新審判的案件,如果原來是第一審案件,應當依照第一審程序進行審判,所作的判決、裁定,可以上訴、抗訴;如果原來是第二審案件,或者是上級人民法院提審的案件,應當依照第二審程序進行審判,所作的判決、裁定,是終審的判決、裁定。
按照審判監督程序進行再審的刑事自訴案件,應當依法作出判決、裁定;附帶民事部分可以調解結案。
二、刑事再審案件審理后如何處理
再審案件經過重新審理后,應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的,應當裁定駁回申訴或者抗訴;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沒有錯誤,但適用法律有錯誤,或者量刑不當的,應當改判。按照第二審程序審理的案件,認為必須判處被告人死刑立即執行的,直接改判后,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三)應當對被告人實行數罪并罰的案件,原判決、裁定沒有分別定罪量刑的,應當撤銷原判決、裁定,重新定罪量刑,并決定執行的刑罰;
(四)按照第二審程序審理的案件,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不清或者證據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實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經再審仍無法查清,證據不足,不能認定原審被告人有罪的,應當參照本解釋第一百七十六條第(四)項規定,判決宣告被告人無罪。
刑事案件再審發現漏罪后,第一種辦法就是對原案件繼續審理判決,向偵查機關或公訴機關移送相關材料,要求這些機關繼續偵查起訴,另行開庭作出判決。這主要適用于已采取逮捕措施的罪犯。
第二種辦法是中止審理,待偵查機關公訴機關補充證據后一并開庭審理。
刑事案件的再審期限一般為2年,從裁判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對于特殊情況,如發現新的證據或線索,或者原裁判確有錯誤導致冤案的,可以延長再審期限,但不得超過5年。
如果在再審期限內,沒有新的證據或線索出現,或者原裁判沒有錯誤,則再審申請將被駁回。
到此,以上就是小編對于刑事訴訟再審后果的問題就介紹到這了,希望介紹關于刑事訴訟再審后果的4點解答對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