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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依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二百五十一條辨認時,應當將辨認對象混雜在特征相類似的其他對象中,不得給辨認人任何暗示。
2、辨認犯罪嫌疑人時,被辨認的人數不得少于七人;對犯罪嫌疑人照片進行辨認的,不得少于十人的照片。辨認物品時,混雜的同類物品不得少于五件;對物品的照片進行辨認的,不得少于十個物品的照片。
3、(一)單獨辨認 (二)個別辨認 (三)混雜辨認 (四)客觀辨認 按照《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249條規定:“辨認犯罪嫌疑人時,被辨認的人數不得少于七人;對犯罪嫌疑人照片進行辨認的,不得少于十人的照片”。
4、辨認的決定權檢察院對犯罪嫌疑人進行辨認,應當經檢察長批準。辨認的主持者不得少于2名偵查人員。
5、辨認的決定權 檢察院對犯罪嫌疑人進行辨認,應當經檢察長批準。辨認的主持者 不得少于2名偵查人員。
6、并有其他證據相印證,經人民檢察院審查符合法定要求的,可以作為證據使用。因此B選項表述錯誤。
1、新《刑事訴訟法》把辨認筆錄規定為一種獨立的證據形式。
2、刑事訴訟法中過關與混雜辨認數量的規定 就是公安機關組織辨認的是人數不得少于7人,照片10張,物品五件。物品照片五件就是不記得檢查院的了好像是510什么的求解答... 就是公安機關組織辨認的是人數不得少于7人,照片10張,物品五件。
3、辨認中給辨認人明顯暗示或者明顯有指認嫌疑的;違反有關規定、不能確定辨認筆錄真實性的其他情形。
這個是偵查措施中的辨認程序,在刑事偵查中很常用的措施,通常利用照片指認嫌疑人要求照片在5~10張。老人家如果確實記不清了,那么在之人的時候實話實說就行了,而且指認之前也有詢問被指認人具體情況的程序,這個沒什么的。
是的。有嫌疑人證據是可以提供指認照片的基礎,指認照片僅僅作為調查的一部分,并不能作為單獨的證據來確定嫌疑人的罪責。
首先需要攜帶身份證等有效的身份證明前往派出所。然后在派出所內,尋找負責指認照片的工作人員,會有專門的辦公室或區域來處理此類事務。
法律分析:派出所打電話讓受害者去指認犯罪嫌疑人的照片,當然是確定到底哪個才是真實的犯罪嫌疑人,因為他會給你好幾張照片呢,不然誣告別人。
沒有原因,只要能夠達到立法目的即可,國外還有3人的呢。只要保障辨認準確即可。
辨認時應當列對辨認。公安機關偵查的案件,在辨認犯罪嫌疑人時,被辨認的人數不得少于7人。辨認照片時,被辨認的照片不得少于10張。
一)單獨辨認 (二)個別辨認 (三)混雜辨認 (四)客觀辨認 按照《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249條規定:“辨認犯罪嫌疑人時,被辨認的人數不得少于七人;對犯罪嫌疑人照片進行辨認的,不得少于十人的照片”。
涉及到本案件受害者的犯罪嫌疑人,警方一般是會讓受害者一方辨認犯罪嫌疑人的照片的,但是一般不會將犯罪嫌疑人相片提供給受害者使用,而且受害者要嫌疑人照片也沒有什么實際用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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