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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風險轉移和第三人代為履行,他們進行有的工作性質,特征,形式是什么?債務轉移和第三人代為履行社會之間的聯系和區別是什么?生效條件以及不同,法律主體地位具有不同,承擔責任能力不同。下面上海債務糾紛律師就來為您講解相關問題。
一、第三人可以代為企業履行及債務風險轉移的性質、特征
《合同法》第六十五條規定:“當事人約定第三人對債權人履行債務,第三人未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未按照約定履行債務的,債務人應當對債權人承擔違約。”,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第三人可以代替債務人履行債務。
(2)第三人可以代替債務人沒有履行政府債務應當有一個約定,約定的形式為《合同法》第十條明確規定的書面、口頭和其他組織形式。
(3)第三人只是履行合同的主體,不是合同的當事人。
(4)第三人不承擔繼續履行合同和賠償損失的責任。
(5)債務人不能以第三人履行的效力對抗債權人,即免除債務人自身的合同主體地位。
(6)債權人不能直接要求第三人承擔合同責任,即第三人是原合同的主體。
合同法第八十四條規定:“債務人向第三人轉移全部或者部分合同義務的,應當征得債權人的同意。”債務人將債務轉移給第三人,第三人取代債務人成為新債務人的現象。本條規定的合同義務轉移制度是當事人約定的義務轉移制度,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債務是可轉移的,必須由當事人可以親自進行履行的債務問題不能通過轉移。
(2)債權人同意是約定債權轉讓的必要條件。
(3)建立新的契約關系,消除轉讓前的契約關系,建立轉讓后的契約關系。
(4)合同主體發生變更,第三人成為合同當事人。
二、第三人代為企業履行與債務風險轉移的形式
第六十四條所稱當事人包括以下方面:
(1)債權人與債務人約定由第三人履行的,應當通知第三人。
(2)債務人與第三人之間的協議由第三人履行。
(3)債權人與第三人的協議由第三人履行。
(4)第三方單方履行。
關于第八十四條規定進行債務風險轉移形式,意見比較統一,一般意見認為企業存在具有以下兩種不同情況:
(1)債務人與第三方達成轉讓協議,并經債權人同意。
(2)債權人、債務人和第三人達成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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