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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法》第三十六條規定:“二年內未發現違法行為的,不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經濟安全并造成危害后果的,延長至五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前款規定的期間從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法行為連續或者正在繼續的,自行為終止之日起計算。”對此,我們解釋如下:1、行政違法行為的處罰時效一般為2年;《行政處罰法》此次修訂,對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經濟安全并造成危害后果的違法行為的處罰時效將明確延長至5年;其他法律對具體違法行為有專門的時效。2、“未發現”是指主管機關未發現違法事項,因此,違法行為利害關系人明知違法行為,但未報告或者未向主管機關報告的不過,這里的“發現”并不是指主管機關正式立案,而是指主管機關通過法律發現違法行為線索。因投訴、舉報、其他機關調動、上級交辦而接受執法檢查、調查或者接收材料的。3、違法行為持續狀態,是指當事人基于同一違法故意,連續實施多項獨立的行政違法行為,并違反同一行政處罰規定的情況。違法行為的持續是指違法行為發生后,該行為及其造成的違法狀態持續一定時間的情況,即單一違法行為本身已經存在。時間限制。間歇性的。4、違法行為結束之日是指行為本身的結束,而不是危害后果的結束。5.對于超過處罰時效的違法行為,主管機關可以直接撤案或不予受理,無需單獨對舉報行為是否違法作出結論是強加的);因此,舉報人將以行政機關未履行職責為由對該案提出投訴。如果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通常會駁回舉報人的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