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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的父母離婚了,他很小的時候就被父親賣掉了。多年后,他被母親找到,父親卻以他失去了勞動能力為由要求他贍養。——
他能拒絕支持他的父親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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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
吳佳的生活很坎坷。他五歲時,父母因家庭瑣事離婚,他隨父親吳某生活。
吳家住在一個貧窮的山村里。他很閑,不喜歡工作。與妻子蔣離婚后,他與吳佳單獨生活,生活十分拮據。再加上吳佳小時候體弱多病,這讓吳佳苦惱極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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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于有一天,他以6000元的價格賣掉了吳佳,離開家鄉,獨自出去打工。
吳嘉被賣后,養父母對他并不好,但他卻很有信心。他努力學習,考上了大學,畢業后找到了一份好工作。江、吳離婚后,兩人都去外地打工。后來,他們得知吳嘉被賣了,心疼極了。20多年來,他們通過各種渠道尋找吳佳。只要能打工賺點錢,他們就會踏上尋找兒子的旅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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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安機關的幫助下,江某找到了吳佳。當時吳嘉正在經營一家公司,所以他帶著母親蔣一起生活。
幾天前,找到兒子的江某帶著吳佳回老家,讓他見見親友。賣掉兒子后,吳某去外地打工。他沒有賺到錢,身體也大不如前,就回到了家鄉。得知兒子被吳嘉找到后,他非常羞愧,但他還是鼓起勇氣去見吳嘉。
吳見吳佳生意做大,又把母親蔣照顧得很好,吳佳告訴吳佳,自己已經六十多歲了,已經失去了勞動能力。他希望吳嘉能夠支持他,讓他安享晚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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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聽后非常生氣,說賣兒子的人不值得兒子養活。吳嘉也怨恨自己的父親,不愿意認他。但吳某每天都找上門來,這讓吳嘉很煩惱。吳請律師詢問,像他這樣的情況,是否可以拒絕贍養父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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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法律
《民法典》第二十六條父母有撫養、教育、保護未成年子女的義務。成年子女有贍養、贍養、保護父母的義務。
第一千零六十七條成年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或者其父母無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有權要求成年子女支付贍養費。
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條養子與其生父母以及其他近親屬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自收養關系成立時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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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
贍養老人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也是子女的法定義務。生活中,經常會出現父母與子女因關系惡化而斷絕“父子關系”或同意免除子女贍養義務的情況。但從法律角度看,這種協議違反了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是無效的。即使父母因各種原因未能履行子女撫養義務,子女在父母需要贍養時也不能拒絕贍養。所以,從法律角度來說,并不是說你年輕的時候他不贍養你,你晚年的時候就不用贍養他。
對于一般民事行為,權利和義務是相對應的。但由于婚姻家庭關系的道德倫理性質,子女對父母的贍養并不以父母履行子女撫養義務為考慮因素。然而,法律并沒有對人施加任何限制。讓遭受嚴重身心折磨的受害者支持加害者,無論從法律、情感還是理性上都是不正當的。父母對子女有虐待、遺棄、故意殺人等行為,情節嚴重,要求子女年老時履行贍養義務的,可以酌情減少子女的贍養義務。如果構成犯罪,可以免除其子女的贍養義務。
本次事件中,吳佳的父親將她出賣,構成故意拐賣兒童罪,吳佳與養父母之間可能已形成收養關系。收養關系成立后,收養子女與其生父母之間的撫養、贍養、保護等法定權利義務消除,即收養子女不再負有贍養生父母的法律義務。因此,吳嘉從法律角度不再有贍養親生父親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