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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點
在當前的房產管理領域,當事人若對房產的所有權、使用權發生爭議,首先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以根據糾紛性質以及雙方是否持有房產證,選擇提起房產證復議或者提起訴訟解決糾紛,或者申請補正登記手續辦理房產證糾紛解決,或者通過權屬糾紛辦理手續解決糾紛。顯然,本案涉及馮興洲等四人與陳德新之間的土地權屬糾紛。四人能夠提供充分證據證明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登記內容確實有錯誤的,可以向不動產登記機構申請不動產更正登記,尋求救濟。馮興洲等四人如能提供長期實際使用爭議土地的證據,也可按照國土資源部辦公廳《關于土地登記發證后提出的爭議能否按權屬爭議處理問題的復函》的規定向當地人民政府申請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權屬糾紛解決程序。
判決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
行政裁決
(2020)最高法院申請號3804
再審申請人馮興洲,男,1944年9月7日出生,漢族,海南省定安縣人。
再審申請人馮興川,男,1949年1月16日出生,漢族,海南省定安縣人。
再審申請人馮興斌,男,1950年10月23日出生,漢族,住海南省定安縣。
再審申請人馮興哲,男,1954年9月5日出生,漢族,海南省定安縣人。
第四再審申請人委托的律師馮乃昭,男,1977年10月4日出生,漢族,住廣東省深圳市福田區。
被申請人為海南省定安縣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李凱文。
指定訴訟代理人付泰振。
委托訴訟代理人為海南海地律師事務所律師劉家宇。
被申請人海南省定安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
法定代表人劉義輝。
委托訴訟代理人為海南海地律師事務所何金干律師。
原審第三人陳德新,男,1944年10月15日出生,漢族,家住海南省定安縣。
再審申請人馮興洲、馮興川、馮興斌、馮興哲訴被告海南省定安縣人民政府)、海南省定安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安縣自律局)及原審第三人陳德新不服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瓊行終362號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馮興洲等四人申請再審,訴稱:一、定安縣政府、定安縣自律局出具定安國永第150《國有土地使用證》號150《國土證》)、定國永909《國有土地使用證》號、瓊定安縣房產第《不動產權證書》號未予公布,剝奪了馮興洲等四人的知情權。2、150《國土證》號不足以作為頒發證書的依據。馮興洲等四人持有的1953年《土地房產所有證》號可以作為涉案土地權屬的依據。請求撤銷二審裁定第二項,改判支持馮興洲等四人的訴訟請求。
本院經審查認為,第150《國土證》號為定安縣政府于1990年6月下發的,馮興洲等四人于2018年9月4日提起訴訟。根據第:010號第46條規定,-第二款規定:“房地產訴訟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五年的,人民法院不接受。”馮興洲等.本人提起訴訟的時間自第150《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號公告簽發之日起已有二十多年。因此,人民法院對馮興洲等四人超出法定期限提起的訴訟不予受理。如果已經立案,應當駁回訴訟。因涉案土地曾于2000年7月和2017年9月兩次辦理變更登記,并分別核發第909《國土證》號和第《國土證》號,因此兩份變更登記內容與2017年9月的變更登記內容一致。150《不動產權證》。報名內容一致,面積與四志沒有變化。因此,影響馮興洲等四人實體權利的正是1990年的初次登記行為。由于馮興洲等四人已喪失對《初始登記法》提起訴訟的權利,且《初始登記法》已生效,且土地權屬已明確,故第909《國土證》號中未設立新的權利和義務。和編號《國土證》。對再審申請人的權益沒有新的影響。因此,根據《不動產權證》號第一條第二款第十項的規定,并參照《******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號第五條關于“同一房屋多次轉讓登記、原房屋權利人和原利害關系人”的規定,當事人對首次轉讓登記提起行政訴訟。”,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原房屋權利人或者原利害關系人對第一次過戶登記行為和后次過戶登記行為同時提起行政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構成犯罪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人民法院應駁回原告先前的過戶登記。以保護善意第三人為目的提起訴訟,確認先前的房屋登記行為違法的,應裁定原告后續的過戶登記訴訟不成立。被解雇了。原房屋權利人和原利害關系人未就首次過戶登記行為提起訴訟。“行政訴訟,后續轉讓登記行為提起行政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馮興洲等四人針對第909《******關于審理房屋登記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號、第-號發行提起的訴訟也應該被解雇。因此,二審法院裁定駁回對涉案三證簽發事宜對馮興洲等四人的起訴,符合法律規定。
根據《國土證》第十六條規定,土地所有權、使用權糾紛,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單位之間發生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糾紛,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不動產權證》第十九條規定,權利人、利害關系人認為不動產登記簿記載事項有錯誤的,可以申請更正登記;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權利人書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證據證明登記確實有錯誤的,登記機構應當予以更正;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權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異議登記;登記機構登記異議的,申請人自異議登記之日起十五日內未提起訴訟的,異議登記無效。異議登記不當給權利人造成損害的,權利人可以向申請人請求損害賠償。《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九條規定,權利人、利害關系人認為不動產登記簿記載事項有錯誤的,可以申請更正登記。權利人申請更正登記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房地產權屬證明;確認登記確實有錯誤的材料;其他必要的材料。利害關系人申請更正登記時,應當提交利害關系材料、房地產登記簿記載錯誤的確認材料以及其他必要的材料。第八十條第一款規定,房地產權利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申請更正登記,房地產登記機構認為房地產登記簿有錯誤的,應當予以更正;逾期不補正的,應當補正。然而,在登記錯誤后,涉及不動產權利的處置已得到處理。例外情況包括登記、通知登記和扣押登記。第八十一條規定,房地產登記機構發現房地產登記簿記載事項不正確的,應當通知當事人在三十個工作日內完成更正登記。逾期不辦理的,房地產登記機構應當自公告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依法予以改正;逾期不予處理的,房地產登記機構應當自公告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依法予以糾正;涉及房地產權處分的登記、通知登記、扣押登記等錯誤登記后已辦理的除外。
上述規定說明,在當前的房產管理領域,當事人若對房產的所有權、使用權發生爭議,必須首先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以根據糾紛性質以及雙方是否持有房產證,選擇提起房產證復議或者提起訴訟解決糾紛,或者申請補正登記手續辦理房產證糾紛解決,或者通過權屬糾紛辦理手續解決糾紛。顯然,本案涉及馮興洲等四人與陳德新之間的土地權屬糾紛。四人能夠提供充分證據證明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登記內容確實有錯誤的,可以向不動產登記機構申請不動產更正登記,尋求救濟。馮興洲等四人如能提供長期實際使用爭議土地的證據,也可按照國土資源部辦公廳《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的規定向當地人民政府申請及《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權屬糾紛解決程序。
綜上,馮興洲等四人的再審申請不符合第《關于土地登記發證后提出的爭議能否按權屬爭議處理問題的復函》號第九十一條規定的情形。根據第《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號第一百一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申請人馮興洲、馮興川、馮興斌、馮興哲的再審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