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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用途與實際不符不一定構成詐騙,要看具體的情況。如果借款人在借款時就明確告知了借款用途,并且借款人使用借款款項的方式與借款用途不符,但是并沒有欺騙出借人,則不構成詐騙。
借款用途和實際不符一般來講不屬于詐騙。詐騙罪是指非法占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
法律主觀:借條沒有寫借款用途不算詐騙,詐騙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當事人簽訂借條應當包括出借人和借款人法定全名,借款用途等內容。
虛構貸款用途,貸款合同無效,擔保合同無效 虛構貸款用途騙取貸款,或者以欺騙手段取得貸款的,有可能構成騙取貸款罪或貸款罪。
貸款不按合同規定用途使用,只要其現在用途合法就不算有罪。法律分析取得貸款后,改變貸款用途但在合法范圍內使用,不構成犯法;取得貸款后,將貸款用于非法目的,則構成犯法。
是有可能構成的。但具體是否構成犯罪還要看具體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