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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雙方離婚后,大多數時候中國女性都會通過選擇將孩子撫養權留在我們自己的身邊去照顧孩子,但是撫養教育過程中女方會遇到一些企業關于我國經濟發展方面的問題,導致公司無法照顧好孩子,從而想更換撫養權,那么人們對于此類研究問題,女方是否存在可以有效進行撫養權的變更呢?關于撫養權變更管理問題,上海撫養權律師為您整理了以下相關信息內容:
一、妻子是否可以申請變更監護權: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離婚案件撫養費問題的第十六條規定,當事人申請變更撫養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予以支持:
1.與該兒童生活在一起的人因嚴重疾病或殘疾而無法繼續撫養該兒童
2.與子女進行共同學習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問題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提高生活對子女身心全面健康確有不利因素影響的
3.10歲以上希望與對方生活并有能力撫養對方的未成年子女;
4.改變還有其他原因。根據上述規定,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變更監護權。
《民法通則》第十六條: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或者不能監護的,監護人應當是下列能夠監護的人之一: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近親屬、朋友愿意承擔監護責任的,應當經未成年人父親、母親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居民、村民委員會同意。
因此,孩子的監護權應該是他的親生母親。當然,如果親生母親不想撫養,你可以委托孩子的爺爺來撫養。
第一,哺乳時間期內的子女由母親進行撫養。
根據1993年11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關于人民法院處理離婚案件中贍養子女的若干具體意見》第一條,“兩歲以下兒童一般與母親同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母親也可以與其父親住在一起:
1.員工患有傳染病或其他長期無法治愈的重病,子女不得與之同居;
2.父母要求子女在具備撫養條件且不履行撫養義務的情況下與子女住在一起;
3.因其他緣故原由,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此外,怙恃兩邊和談兩周歲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并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予準許。
第二,哺乳期后的子女由誰扶養的問題
起首應由怙恃兩邊商議肯定,商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依據雙方的情況判決。如果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子女隨其生活時候較長,轉變生活環境對于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2.無其余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余子女的
3.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生長無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污染性疾病或其余緊張疾病,或許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與母方扶養子女的前提基礎溝通,兩邊均要求子女與其配合生活,但子女獨自隨祖父母或外祖怙恃配合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二、變換撫養權需要公證嗎
普通來講,變換孩子撫養權是不是需求公證由離婚夫妻本人抉擇,由于,變換孩子撫養權能夠先有離婚夫妻協商,協商不成可以提起訴訟解決;如果協商后訂立變更孩子撫養權協議書,或者進行變更孩子撫養權協議書公證的,是法律允許的,但是,無論怎么樣,最后都需要法院裁定確認更孩子撫養權協議,才具有法律效力。
上海撫養權律師倡議作為負責人的家長,但愿夫妻兩邊之間有矛盾一定要互相懂得、相互包容,給孩子一個溫馨的家庭、一個幸福的童年,讓孩子在健康的環境下成長,離婚時一定要謹慎對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