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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今天小編關注到一個比較有意思的話題,就是關于刑事辯護人認為的問題,于是小編就整理了2個相關介紹刑事辯護人認為的解答,讓我們一起看看吧。
(1)刑事辯護人的權利有:
1.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九條規定,辯護律師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
2.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四十條規定,辯護律師自人民檢察院對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查閱、摘抄、復制上述材料。
3.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四十一條規定,辯護人認為在偵查、審查起訴期間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收集的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或者罪輕的證據材料未提交的,有權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調取。
4.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四十三條規定,辯護律師經證人或者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同意,可以向他們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也可以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調取證據,或者申請人民法院通知證人出庭作證。辯護律師經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許可,并且經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被害人提供的證人同意,可以向他們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
(2)刑事辯護人的義務有:
1.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七條規定,辯護人的責任是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
2.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四十四條規定,辯護人或者其他任何人,不得幫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隱匿、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不得威脅、引誘證人作偽證以及進行其他干擾司法機關訴訟活動的行為。
1.接受辯護委托、代理委托權。
3.查閱案卷權。
4.調查取證權。
5.辯護權受保障。
6.拒絕辯護或代理權。
7.對法庭不當詢問的拒絕回答權。
8.刑事訴訟中的律師—委托人特免權。辯護律師的義務有:
1.律師正在接受司法機關、司法行政機關、律師協會立案調查期間,不得申請注銷執業證書。
2.不得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費用。
3.未經當事人委托、法援機構指派,不得以律師名義為當事人服務、介入案件,干擾依法辦理案件等等.
辯護人是指接受被追訴一方委托或者受人民法院指定,幫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辯護權以維護其合法權益的人。
辯護人既可以是律師,也可以是人民團體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還可以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親友。但指定辯護的只能是律師。
辯護人具有獨立的訴訟地位,他既不從屬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也不從屬于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
辯護人有義務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依法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
辯護人的權利,有閱卷權和會見通信權,調查取證權,提出辯護意見權,參加法庭調查和辯論權,依靠人同意,提出上訴的權利。
辯護人的義務就是恪守職責,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負責保密義務,正當執業的義務,遵守法庭規則的義務,律師的法律援助的義務。
當辯護人提出精神病鑒定時,處理方式如下:
首先,法庭應尊重辯護人的權利,并考慮其提出的建議。如果辯護人認為被告人可能存在精神疾病,法庭可以要求進行精神病鑒定。
其次,在鑒定過程中,法庭應確保鑒定程序合法,遵循法定程序。鑒定機構應具備相應的資質和專業能力,確保鑒定結果的準確性和可靠性。
最后,根據鑒定結果,法庭可以綜合考慮被告人的精神狀況及其對案件的影響,做出相應的裁決。如果被告人確實存在精神疾病,法庭可以酌情考慮其是否具有刑事責任能力,并相應地減輕或免除處罰。
總之,當辯護人提出精神病鑒定時,法庭應尊重法律規定,確保程序公正、鑒定準確,并根據鑒定結果做出合理的裁決。
到此,以上就是小編對于刑事辯護人認為的問題就介紹到這了,希望介紹關于刑事辯護人認為的2點解答對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