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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今天小編關注到一個比較有意思的話題,就是關于刑事扣押多少天的問題,于是小編就整理了3個相關介紹刑事扣押多少天的解答,讓我們一起看看吧。
《刑事訴訟法》對刑事案件扣押物品沒有規定具體的期限,但要求對扣押的物品,經查明確實與案件無關的,應當在三日內解除扣押。根據《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九十二條規定,行政案件扣押物品期限為三十日,案情重大、復雜的,經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三十日;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逾期不作出處理決定的,公安機關應當將被扣押物品退還當事人。對扣押物品需要進行鑒定、檢測、檢驗的,鑒定、檢測、檢驗期間不計入扣押期間,但應當將鑒定、檢測、檢驗時間告知當事人。對于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超過上述規定期限未作處理決定的,當事人有權要求退回。
一般為24小時,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批準最多不超過48小時。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五條公安機關拘留人的時候,必須出示拘留證。 拘留后,應當立即將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羈押,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除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以外,應當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有礙偵查的情形消失以后,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
第八十六條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時以內進行訊問。在發現不應當拘留的時候,必須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
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第十五條規定:“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出示執法證件,可以查驗居民身份證:
(一)對有違法犯罪嫌疑的人員,需要查明身份的;
(二)依法實施現場管制時,需要查明有關人員身份的;
(三)發生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突發事件時,需要查明現場有關人員身份的;
(四)法律規定需要查明身份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拒絕人民警察查驗居民身份證的,依照有關法律規定,分別不同情形,采取措施予以處理。”
除以上規定公安機關的查驗權外,沒有其他可以扣壓身份證的機關和事由,也沒有扣壓的時間。就是說,即便是公安機關查驗身份證,也應當查驗后立即返還,不可以扣押,更談不上“最長時間”了
交警扣證一般情況下最多扣十五日。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當中規定的內容可以得知,交警扣押駕駛證最長不能超過十五日,但是假如十五日內道路交通違法行為人沒有來進行處理就會被吊銷駕照。
1.
扣押不得超過30天。
2.
情況復雜的,經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30天。
3.
延長查封、扣押的決定應當及時書面告知當事人,并說明理由。
4.
對物品需要進行檢測、檢驗、檢疫或者技術鑒定的,查封、扣押的期間不包括檢測、檢驗、檢疫或者技術鑒定的期間
被公安局扣押證件的最長期限是六個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公安機關對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
到此,以上就是小編對于刑事扣押多少天的問題就介紹到這了,希望介紹關于刑事扣押多少天的3點解答對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