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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微信聊天或其他社交軟件中,人們經常使用同事或朋友的照片來制作“表情符號”,大多只是為了娛樂和開玩笑的目的。但有時候,這種行為卻讓對方感到厭惡,甚至可能已經涉嫌侵犯對方的肖像權。在此前的法律規定中,有一條關于肖像權的規定,即“以營利為目的侵犯他人肖像權”。不過,《民法典》已經刪除了這條聲明,也就是說,只要沒有得到當事人的同意,使用他人照片作為表情符號就可能涉嫌侵犯肖像權。
法律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利用信息技術誹謗、污損、偽造他人肖像權。未經肖像權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披露肖像權人的肖像,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因此,這意味著未經肖像權持有者同意,我們不得以任何方式使用他人的肖像。
法律基礎: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條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誹謗、污損或者利用信息技術手段偽造或者其他侵權方式侵犯他人肖像權。未經肖像權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披露肖像權人的肖像,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