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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刑事律師建議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刑事案件由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轄。如果更適合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審理的,可以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根據第二十五條規定:“幾個同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由最先受理的人民法院審理。必要時,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人民法院審理。”
根據第二十六條:“上級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級人民法院審理管轄不明確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級人民法院將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審理。”
特別說明:
1.刑事案件原則上由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轄。“犯罪地點是指犯罪發生的地點。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的財產犯罪包括犯罪行為發生地和犯罪分子實際取得財產的地點。”被告的住所,
包括被告的戶籍和住所。
2.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同級人民法院在審理期間協商解決管轄權爭議;協商不成的,由有爭議的人民法院報請上一級共同人民法院指定管轄。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因案件涉及院長需要回避的,
不宜行使管轄權的,可以請求上一級人民法院管轄;上一級人民法院也可以指定與請求人民法院同級的其他人民法院管轄。上級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時候,可以指定下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由其他下級人民法院管轄。
3.漏罪和服刑期間犯新罪的管轄:如果發現正在服刑的犯罪分子在判決宣告以前沒有經過其他犯罪的審判,由原審人民法院管轄;如果罪犯服刑地或者新發現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轄更為適當,
可以由服刑地或者新發現犯罪的主要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轄。
正在服刑的罪犯在服刑期間又犯罪的,由服刑地人民法院管轄。
服刑罪犯逃跑時犯罪,在犯罪地被抓獲的,由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轄;被逮捕押解回監獄后發現的,由罪犯服刑地人民法院管轄。
4.在中國境外船舶上犯罪的,由犯罪后該船舶最先停靠的中國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在中國境外的航空器上犯罪的,由犯罪后該航空器最先在中國境內降落的人民法院管轄;
國際列車上刑事案件的管轄,適用我國與有關國家簽訂的有關管轄協議。沒有約定的,由犯罪后列車最先停靠的中國站所在地或目的地鐵路運輸法院管轄。
中國公民在中國駐外使領館犯罪的,由該公民主管單位所在地或者原戶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5.刑事自訴案件中自訴人和被告人一方或者雙方是中國公民或者港澳臺居民的,由犯罪地的基層人民法院審判。港澳臺同胞應當出示港澳臺居民身份證、回鄉證或者其他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6.中國公民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犯罪的,由該公民出境前居住地或者原戶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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