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網
大家好,今天小編關注到一個比較有意思的話題,就是關于刑事起訴經濟詐騙的問題,于是小編就整理了2個相關介紹刑事起訴經濟詐騙的解答,讓我們一起看看吧。
你好,無論任何報案,向公安機關舉報要求立案時,最為關鍵的都是證據問題,首先你得先把這件事情的經過講清楚,如果手機有犯罪相關的證據,能夠報案同時提交,顯然能夠大幅提高立案的可能性。
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六十六條:公安機關對于公民扭送、報案、控告、舉報或者犯罪嫌疑人自動投案的,都應當立即接受,問明情況,并制作筆錄,經核對無誤后,由扭送人、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自動投案人簽名、捺指印。必要時,應當錄音或者錄像。
第一百七十五條:公安機關接受案件后,經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且屬于自己管轄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予以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情形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不予立案。
對有控告人的案件,決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機關應當制作不予立案通知書,并在三日以內送達控告人。
根據上面的規定,具體到經濟糾紛案件中,首先你要說清楚有詐騙的事實發生,即要講清楚什么時間,什么地點,什么人詐騙什么人,詐騙的手段、過程,詐騙的金額(非常重要),詐騙的前因后果等相關信息,至少要讓公安機關相信有犯罪事實發生。另外,刑事案件是由犯罪發生地的公安機關管轄,那么你要向犯罪發生地的公安機關報案,被受理就可以直接立案。
關于詐騙的金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p>
各個省可能會有自己的詐騙立案金額規定,但都不會超出三千至一萬的范圍,達到這個數額即可作為刑事案件立案處理。
另外要注意的是,經濟糾紛中的詐騙很有可能是合同詐騙,合同詐騙的立案金額高于一般詐騙,通常是以詐騙二萬元為標準,所以在報案時,證明自己的損失超過立案標準的數額是非常重要的。
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刑法第266條)
經濟糾紛如果涉嫌詐騙,則多數為合同詐騙。而要準確界定合同糾紛與合同詐騙,則是一個更為復雜的問題。詐騙罪侵犯的對象,僅限于國家、集體或個人的財物,而不是騙取其他非法利益。詐騙罪并不限于騙取有體物,還包括騙取無形物與財產性利益。根據刑法第2l0條的有關規定,使用欺騙手段騙取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可以用于騙取出門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的,成立詐騙罪。
如果認定對方涉嫌詐騙,則可以直接到公安機關報案,由公安機關立案調查,如果公安機關不立案,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由人民法院以經濟糾紛進行處理。
根據最高法《關于審理民事糾紛案件中涉及刑事犯罪若干程序問題的處理意見》規定,民事案件審理中,法院發現案件的全部或部分事實涉嫌刑事犯罪,或者案件所涉的犯罪事實已經法院刑事判決,由于實踐中具體運用的標準不統一,致使當事人的民事訴訟權利得不到應有的保護。正在審理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發現案件的全部或部分事實涉嫌刑事犯罪的,要這樣處理:
1、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經濟合同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條的規定,法院應將犯罪嫌疑線索、材料移送有關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查處。但根據民事法律規范判斷,當事人之間構成民事法律關系,且不影響民事案件審理的,民事案件可繼續審理?! ?/p>
2、審理中發現涉嫌犯罪,且該刑事犯罪嫌疑案件確認的事實將直接影響民事糾紛案件的性質、效力、責任承擔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 十六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定,法院應裁定中止審理,將犯罪線索移送有關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等待刑事程序終結后再恢復審理。
第一、我先說為啥民間糾紛多用刑事詐騙來定罪。
1.民間糾紛是當事人雙方兩個人的事,是平等主體,誰也不怕誰,而且就算被判決了,他也可以耍賴不給錢。
2.有些人公權私用。錢要不回來,又不能以不法手段要錢,只能找找人,用公安局嚇嚇。
3.有些公安機關無法正確分辨刑事詐騙和民事欺詐,只能先立案審審。
二、按照您說的案情,既然按照詐騙罪定罪了,肯定有我們不知道的事實。你們了解的只是道聽途說的表面的一些事。公安、檢察院、法院不會無辜的判一個人詐騙罪的。
三、具體案情不明,是否構成犯罪我現在也無法分析。既然法院這么判了,我想還是有一定道理的。何為詐騙?以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錢公私財務的行為就是詐騙。如果小伙紙真的心術不正編點瞎話騙老人錢也不是不可能。
公安機關嚴禁插手經濟糾紛!
公安部很早以前就已經專門下發過文件,要求各地公安機關嚴禁插手經濟糾紛,以刑事手段介入民間的經濟糾紛。具體的相關規定你可以到網上查詢。
如果真的是經濟糾紛,那么公安機關怎么可能會立案?
回到問題中來,這個案件既然公安機關已經立為詐騙案,那么可以說明三點:
1.有犯罪事實發生。
2.需要追究刑事責任。
3.屬于本單位管轄。
這起案件一定不是你所了解的那么簡單,背后一定存在著你不知道的情形。并且這個小伙已經在看守所了,那么說明,他目前至少已經被刑拘了甚至被逮捕。
在司法實踐中,有些經濟糾紛確實會當成刑事案件來辦。這里面有幾個原因:
一、有些經濟糾紛的確與刑事案件絞纏在一起。
二、有些經濟糾紛的當事人認為對方是詐騙或其他犯罪,向公安機關報了案。公安機關也不能不受理群眾的舉報,必須把事情查清楚,才能準確定性。
三、有些經濟糾紛的當事人積怨甚深,恨不得把對方投入牢獄,同時也達到自己利益最大化的目的。
四、有些司法人員不嚴格遵守法律法規,以司法公權力插手經濟糾紛。
這里可以給大家介紹一個真實的案例。
十多年前,某市公安機關曾經先后受理了一對合作伙伴的報案。
先是區公安分局接到群眾報警,稱有人糾結了一幫人,把公司的財務資料都搶走了。派出所調查后發現是房地產開發商之間因為經濟問題發生糾紛,一方干脆到辦公室把賬務資料都強行搬走了。顯然,這不是刑事案件。
過了幾個月,原先報案的又向警方反映,對方把資料還回來了。但是,少了幾本帳簿。
又過了一段時間,搶賬本的一方又向市公安局報案,稱被舉報人把售樓款項轉入個人帳戶,涉嫌職務侵占和挪用資金。有書證能夠證實。公安機關理所當然立了案,并且采取了刑事強制措施。
大部分經濟糾紛都涉嫌詐騙,特別是經濟案件,詐騙的最多,農村最常見的就是農作物回收,簽合同、供應良種、最后回收農民的產品,大部分都會不守信用,最后跑路,還有一部分是養殖,最后也是不回收,這都是詐騙。
我們先來看看什么叫詐騙 ,詐騙,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款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由于這種行為完全不使用暴力,而是在一派平靜甚至“愉快”的氣氛下進行的,加之受害人一般防范意識較差,較易上當受騙。
我們天天聊詐騙,還有很多人上當受騙,很多時候就是防不勝防,措不及防,目前詐騙案例很多,涉及的面也很廣,還有的以交合同保證金的名義詐騙,首先你要繳納10000元的合同保證金,等到回收產品的時候兌現,結果跑路了,很多時候大家一定要注意,只要是先要錢的就不要相信。
前幾年有人傳授絹花,合同保證金2500元,回收產品的時候一次結清,可以拿回家做,任憑你如何做就是不合格,來回跑跑,你自己就會放棄,他們就把保證金賺了,這就是明顯的詐騙行為,后來有人舉報,這些人已經繩之以法。
經濟糾紛一般都涉嫌詐騙,這些人就想賺錢,根本就沒有信譽,他們夸大其詞,弄虛作假,使勁鼓吹,最后達到侵占的目的,所以希望大家擦亮眼睛,只要先要錢就是騙子,這樣就不容易上當了,大家說對嗎?
到此,以上就是小編對于刑事起訴經濟詐騙的問題就介紹到這了,希望介紹關于刑事起訴經濟詐騙的2點解答對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