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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情況】:
人民檢察院指控,2016年6月12日,被告人林某將開辦包裝盒加工廠時使用的燙金機、烘干機等設備搬進某地出租屋內,非法購買印有某知名白酒20年商標的金卡紙7萬余張。
之后在出租屋內加工偽造了某知名白酒的注冊商標。
2016年7月1日下午,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隊民警在出租房內將被告人林某抓獲。
現場查獲從他人處非法購買的某知名白酒20年的成品包裝薄紙4.3萬張、半成品包裝薄紙1.6萬張(已古銅色、壓花)及包裝封面紙6萬張、金卡包裝薄紙1.7萬張。
經酒廠鑒定,上述包裝系未經授權或非法使用該廠注冊商標。
人民檢察院認為,被告人林某違反商標管理法規,偽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情節特別嚴重,依法請求判處其刑罰。
被告人林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及罪名沒有異議。
[評論]
首先,從侵權對象的類型來看,本案被告侵犯某知名酒廠公司的注冊商標專用權長達二十年。根據商標標識的定義,商標標識是20年來由若干字符組成的特殊商標,雖然客觀上沒有單獨注冊。
不能用兩個注冊商標來評價。
但是,被告非法制造的金卡包裝紙中顯示的文字與酒廠商標的文字混合在一起,形成了一個整體標識,實質上也是對注冊商標權利的侵犯。因此,公訴機關將文字單獨作為兩種注冊商標標識指控不成立。
其次,從侵權對象數量來看,被告人非法購買假冒商標的金卡紙7萬余張,其中非法制造4.3萬張,部分加工1.6萬張。因此,該行為應根據嚴重情節定罪量刑。
【裁判結果】: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林某違反商標管理法規,擅自偽造、制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情節嚴重,其行為構成非法制造注冊商標標識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辦理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
被告人的行為屬于情節嚴重,故辯護人的這一辯護意見本院予以采納。被告人林某自愿認罪并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可以從輕處罰。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條、第六十一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定,判決被告人林某犯非法制造注冊商標標識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扣押的物品由原偵查機關依法處理。
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訴,公訴機關未抗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