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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代理人和辯護人的區別。
【回復】訴訟律師與辯護人的異同:
(1)相同點:
辯護人和代理人參與訴訟都是為了維護各自委托人的利益,對案件結果沒有直接的合法利益。兩者在訴訟權利和義務以及一些程序上有很多相似之處。
(2)差異
1、按不同生產。刑事辯護人參與刑事訴訟是基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法律援助機構的指定,而刑事代理人參與訴訟只能得到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授權。
2、訴訟狀態不同。辯護人具有獨立的訴訟地位,以自己的名義進行辯護,不受被告人的約束。但代理人不具有獨立的訴訟地位,隸屬于委托人,按照委托人的意愿從事活動。
3、訴訟任務不同。刑事辯護擔負辯護職能,即反駁檢方的指控,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或者犯罪情節較輕,應當減輕或者免除刑事責任;而代理機構的責任是維護代理機構的合法權益。
4、適用范圍不同。兩類標的的訴訟利益恰恰相反。刑事辯護適用于公訴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訴案件的被告人;刑事代理適用于公訴案件中的被害人、自訴人、附帶民事當事人。
5、權利內容不同。刑事辯護人依法享有會見、交往的權利、調查取證的權利等廣泛的權利。有的權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甚至不享有;而刑事代理人享有的權利由代理人授予,不能超越被代理人的職權范圍。
6、權限范圍不同。辯護人享有的權利是法律賦予的,不存在被告人授權的問題。即使是所謂的授權,也只是讓辯護人能夠參與訴訟。代理人是否參與訴訟以及在其權限范圍內從事活動,必須經授權確定。
7、活動名稱不同。辯護人在進行調查取證、提交辯護陳述等活動時使用自己的姓名,犯罪代理人在進行訴訟活動時使用被代理人的姓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