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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白銀區人民法院刑事庭審理了一起開設賭場案件:被告人韋某某以營利為目的,從他人處購買了一臺“樂搖搖”賭博機,然后放置在其經營的麻將館內。允許他人賭博。賭博參與者通過掃描賭博機上的二維碼充值積分,然后用炮彈攻擊賭博機中的魚來贏得積分,并用贏得的積分兌換香煙。目前已實現盈利,利潤總額元。經審理,被告人魏某某自愿認罪,系初犯,最終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5000元。
法律鏈接:《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規定:開設賭場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以罰款。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辦理利用賭博機開設賭場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指出:設置具有退幣、積分、鋼珠等賭博功能的電子游戲設施、設備,以現金、有價證券等貴重物品作為獎品,或者以回購的方式將現金、貴重物品等贈與他人獎品。以有價證券等有價貨幣組織賭博活動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規定的“開設賭場”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