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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今天小編關注到一個比較有意思的話題,就是關于刑事拘留不逮捕的問題,于是小編就整理了4個相關介紹刑事拘留不逮捕的解答,讓我們一起看看吧。
你說的情形是存在的。
刑事拘留最長是三十七天,如果在這個期間不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放人或者變更強制措施。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并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需要繼續偵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根據以上內容,被刑事拘留37天,檢察院也沒逮捕,公安局也沒放人的情況,屬于違法行為,可以進行向上級部門舉報!
立案了,偵查機關抓不抓人要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而定。偵查機關認為犯罪嫌疑人如果有逃避偵查或者竄供可能的,可以對犯罪嫌疑人釆取強制措施,偵查階段的強制措施有拘留、取保候審和監視居住。釆取哪一種強制措施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而定。如果案件本身情節輕微,犯罪嫌疑人主觀惡性不大,偵查機關立案后也可能不拘人。
立案的話可能會對對方進行傳訊,要根據審訊和掌握的證據來判斷是否對他進行逮捕,否則的話是不會對當事人采取強制措施的。
立了案,不等于都要抓人,逮捕,坐牢。在法院還沒有判決之前,都稱犯罪嫌疑人,有的嫌疑人不會對社會造成直接危害,比如經濟犯罪嫌疑人,就是先審后抓,有的緩刑還監外執行,免遭牢獄之災。
刑事拘留40天沒有放人,說明刑事拘留的人已被檢察機關批準逮捕,且已由公安機關執行完畢!
公安機關立案偵查過程中,為了確保偵查工作的順利開展,會對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采取先行拘留的強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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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是刑事強制措施的一種,被刑事拘留人存在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重大嫌疑,其被拘留的最長羈押期限為30日。羈押30日拘留期限屆滿前,如果不符合取保候審條件,公安機關會向檢察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檢察機關受理后會在7日內作出批準或不批準的決定。所以,此時被刑事拘留的人,實際上被羈押的期限為37日(公30+檢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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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被刑事拘留的人從拘留之日開始,已滿40日沒有被放出來,說明公安機關已經改變了強制措施,被刑事拘留的人已經被提請逮捕,且檢察機關已同意了公安機關提請逮捕的意見,作出了批準逮捕的決定,且逮捕決定已由公安機關執行完畢。
結語:刑事拘留40天沒有放人,被拘留的人只能是被執行了逮捕,也可以看出,被刑事拘留的人涉嫌的犯罪比較嚴重,其辯護人及家屬,如果提出為其取保候審申請,辦案機關同意取保候審的概率極低。
到此,以上就是小編對于刑事拘留不逮捕的問題就介紹到這了,希望介紹關于刑事拘留不逮捕的4點解答對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