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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院開完庭判決書下來的時間具體如下:民事案件審理期限: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一條規定,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對判決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人民法院審理對裁定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終審裁定。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八十條,人民法院適用特別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或者公告期滿后三十日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但審理選民資格的案件除外。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二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選民資格案件后,必須在選舉日前審結。《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嚴格執行案件審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規定》第二條規定, 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第一審民事案件,期限為六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延長的,報請上一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再延長三個月。刑事案件審理期限:《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二條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后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于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法院對開完庭后什么時候下判決是沒規定的,但對于案件什么時候宣判則有時間的限制,所以要根據實際情況而定。
一般從立案到判決需要兩個月,或者三個月,最多可以審五個月.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一審宣判一般要一個月,至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有特殊情況:1.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復雜案件;2.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3.流竄作案的重大復雜案件;4.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一個月。如果出現了改變管轄,補充偵查的情況,還要重新計算審理期限。二審宣判也是一般要一個月,至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有特殊情形,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一個月. 拓展資料: 刑事案件是指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被控涉嫌侵犯了刑法所保護的社會關系,國家為了追究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刑事責任而進行立案偵察、審判并給予刑事制裁(如罰金、有期徒刑、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等)的案件 。 構成要素:1.作案時間要素2.作案空間要素3.案件相關人要素4.案件相關行為要素5.案件相關物要素 :-刑事案件
刑事案件法院開庭后二個月以內宣判。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二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后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
對于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第一審公訴案件、被告人被羈押的第一審刑事自訴案件和第二審刑事公訴案件、刑事自訴案件一個月,至遲不超過一個半月。
附帶民事訴訟案件經本院院長批準,可延長兩個月,有刑事訴訟法第126條規定情形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批準或者決定,可再延長一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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