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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上海君蘭律師事務所于強律師、王爽律師
前言:
注冊資本是公司的合法財產。公司成立并正常經營時,股東受公司章程的約束,享受無償認繳出資的期間福利。但在以下三種情況下,股東出資會加速到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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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債務發生后,公司股東(股東大會)以決議或者其他方式決定延長股東的出資期限。
相關立法:
《九次民事會議紀要》
第六條注冊資本認繳制度下,股東依法享有定期福利。債權人以公司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為由,請求未滿出資期限的股東對公司不能清償的債務承擔補充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下列情形除外:(一)以公司為被執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已用盡一切執行措施,無可供執行財產,且有破產理由,但上海債權人債務律師不申請破產;(二)公司債務發生后,公司股東(股東大會)決議通過其他方式延長股東出資期限。
相關案例:
案例:潘翠怡與佛山市和卓貿易有限公司對被執行人訴訟中增改二審民事判決
原審法院:廣東省XX中級人民法院
案號:(2022)廣東XX閩中XXXXX
關于是否應當在(2019)粵0604執行第12766號案件中追加潘翠怡為被執行人,并承擔責任。在注冊資本認繳制度下,股東依法享有定期利益。債權人以公司在未出資額范圍內無法清償到期債務為由,要求未滿出資期限的股東對公司無法清償的債務承擔補充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不支持。但下列情形除外:(一)以公司為被執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已用盡一切執行措施,無可供執行財產,且有破產理由,但不予執行的。不申請破產;(二)公司債務發生后,公司股東(股東)大會決議或者以其他方式延長股東出資期限。本案中,根據工商登記信息,趙忠峰、潘翠怡的認繳出資應于2017年11月30日前足額繳清。隨后,趙忠峰、潘翠怡通過股東會決議,延長認繳出資期限。上述股東的出資期限至2038年12月31日。本案債務形成于上述股東出資期限2017年11月30日之前。因此,一審法院認定潘翠怡在其認繳未繳出資181.13萬元范圍內對佛山百迪匯公司債務承擔補充賠償責任。證據確鑿,本院予以支持。
于強律師,畢業于北京大學法學院,現任上海君瀾律師事務所股票債權組組長、合伙人律師。主要從事金融訴訟領域的法律業務,代理銀行、資產管理公司、投資管理公司。此外還代理中小投資者進行股權訴訟。
王爽律師畢業于華東政法大學,現任上海君蘭律師事務所執業律師。主要執業領域為:證券金融、銀行不良資產、民商法律糾紛等,辦理過近百起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及銀行不良資產案件,具有豐富的實務經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