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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情形下,警察可以盤查公民?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為維護第九條第一款規定的社會治安秩序,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對犯罪嫌疑人出示相應證件,可以當場訊問、檢查;經訊問、檢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將其帶到公安機關,經公安機關批準,可以繼續訊問:
(一)被指控有犯罪行為的;
(二)涉嫌現場作案的;
(三)犯罪嫌疑人身份不明的;
(4)攜帶的物品可能是贓物。
二、什么情形下,警察可以查驗公民身份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第十五條第一款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職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憑執法證件查驗居民身份證:
(一)需要查明犯罪嫌疑人的身份的;
(二)依法實施現場管制時,應當查明相關人員的身份;
(三)發生嚴重危害社會安全的突發事件時,需要識別現場相關人員的身份;
(四)法律規定需要查明身份的其他情形。
三、什么情形下,民警可以對公民實施強制傳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82條
需要傳喚調查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人的,必須經公安機關辦案部門負責人批準,憑傳喚證傳喚。對現場發現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人員,人民警察可以憑工作證件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訊問筆錄中注明。
公安機關應當告知被傳喚人傳喚的理由和依據。無正當理由拒絕傳喚或者逃避傳喚的,可以強制傳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