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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紹:
在刑事案件辯護中,長期以來,刑事辯護律師更加注重定罪、定性和主刑量刑(如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量刑)。附加刑中的財產刑往往被忽視;但近年來,隨著嚴重暴力犯罪的減少,經濟犯罪、商業犯罪、財產犯罪、網絡犯罪等各類犯罪數量大幅增加。犯罪處罰通常規定獨立或附加適用財產處罰。尤其是在有組織犯罪,如涉黑涉惡案件中,由于法律規定和“除惡”、“斷財血”的政策要求,財產刑是處罰的重點,自然也是刑罰的重點。辯護律師的一個辯護點。這就要求辯護律師提高財產辯護意識和能力。我結合自己的辦案經驗,就刑事案件中的財產辯護談幾點簡單的看法。
一、財產處罰的種類
財產刑是剝奪犯罪分子財產的刑罰。根據《刑法》的規定,刑事處罰中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沒收財產三種。附加處罰中,財產處罰包括罰款和沒收財產。當然,在刑事案件的辦理中,還涉及到返還贓物、賠償、返還財產、損害賠償、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違禁品、沒收作案工具等財產處置情況,而這些都是依法處理違法所得和犯罪所得。廢棄物品的處置不屬于財產刑事處罰的范圍,本文不予討論。
2.罰款的抗辯
(一)罰款的定義和特征
罰款是指人民法院對犯罪分子判處的罰金,并要求將個人所有的一定數額的錢物上繳國家。罰款具有以下特點:1、罰款是人民法院對犯罪分子實施的強制性財產處罰;2、罰款必須由犯罪分子本人承擔,不得牽連,只能對犯罪分子的個人財產處以,不能對犯罪分子的家屬處以。3、罰款的范圍只能是強制犯罪分子繳納一定數額的個人所有的錢財。如果沒有錢,他的合法財產可以在刑事執行過程中被查封、扣押、凍結、變更、拍賣。罰款的上述特點,正是辯護律師在罰款辯護中所主張的。
(二)罰款辯護思路
1、分條《刑法》中,適用罰款的方式有三種:并處罰款;并處罰款或者沒收財產;并發罰款或單一罰款。因此,如果是的情況,辯護時主要考慮的是罰款的數額,這個數額將在下文詳細討論,這里不再贅述;如果是第二種情況,可以綜合考慮案件的實際情況,最大限度地從保護被告人合法權益的角度,就是否處以罰款或者沒收財產提出具體建議;屬于情形的,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財產刑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四條規定“犯罪情節較輕,單次處罰不致危害社會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法律規定:(一)初犯、初犯;(二)自首、立功的人;(三)犯罪時不滿十八周歲的人;(四)準備、暫緩執行或者未遂的;(五)脅迫參與犯罪的;(六)退還全部贓物并悔罪的;(七)依法可以單處罰款的其他情形的。”根據該條例的規定,建議單獨處以罰款。
2、《刑法》分則的部分條款明確規定了罰款的范圍。筆者認為,本案的辯護思路與主要量刑辯護相同。辯護可以根據被告人的犯罪行為、從輕情節、性質、社會危害性等,力爭在罰款的下限,甚至低于罰款額。下限是罰款,因為罰款作為附加刑,應當與主刑相同,并應當體現罪刑相當的原則。
3、分條《刑法》的規定沒有規定具體的罰款幅度,但辯護必須根據犯罪情節、社會危害性、案件性質、違法所得數額、被害人財產狀況等進行辯護。被告人、支付罰款的能力等
4.預繳和減免罰款。雖然罰款的繳納發生在法院判決生效之后,涉及刑法的實施,但由于《刑法》規定罰款的繳納方式包括自動繳納、強制繳納、隨時繳納以及減免或不減額繳納,所以司法實踐中,在審判階段,如果罰款金額能夠確定且被告人有能力繳納,可以在判決前繳納,以獲得主刑從寬;同時,如果在審理階段,被告已經遭受不可抗力災害等,有其他原因造成繳納困難的,可以依法申請減免罰款。
3.沒收財產處罰的抗辯
(一)沒收財產的定義和范圍
沒收財產是一種要求將被告的部分或全部個人財產無償收歸國有的刑罰。沒收財產是我國附加刑中最嚴厲的刑罰。沒收財產的范圍是僅沒收被告人所有的財產,不能沒收包括但不限于家庭成員、合伙人、股東、債權人等第三人所有的財產。但在司法實踐中,特別是對于有組織的財產,涉黑涉惡案件等犯罪案件中,個別案件在處分財產時存在濫用沒收財產刑處罰,導致第三人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情況。
(二)有組織犯罪中沒收財產的辯護思路
在司法實踐中,特別是涉及團伙、黑惡組織犯罪的案件中,根據相關司法解釋,公安機關在偵查期間,可以會同有關部門,對團伙及其成員的財產狀況進行全面調查,并可以首先要依法對有關財產采取查詢、查封、扣押、凍結等措施。但在法院處置階段,仍應依法進行處置。《刑法》第六十四條【犯罪物品的處理】規定:“對犯罪分子非法所得的財物,應當追繳或者責令退還補償;及時返還受害人的合法財產;違禁品和用于犯罪的個人財物,應當予以退還,沒收。沒收的財產和罰款一律上繳國庫,不得挪用或者自行處置。”《兩院三司》《關于辦理黑惡勢力刑事案件中財產處置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一條第二款規定:“對涉案財產采取的措施應當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進行。嚴禁立案前查封、扣押、凍結財物。凡是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要及時進行審查,防止程序違規、工作失誤等影響案件審理和涉案財物處置。”言外之意是,團伙犯罪等有組織犯罪所涉及的財產與其他刑事案件并無本質區別,因此,在沒收財產的處罰中,辯護應當基于以下幾個方面:
1.關于自然的爭論
首先,要分析所有被查封、凍結、扣押的財產的屬性,是違法所得還是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是否屬于違禁品、用于犯罪的財物,是否屬于被告人的合法財產。只有客觀認定上述財產的性質,才能為下一步處置提供合理依據。
2.所有權爭議
如上所述,只有確定被查封、凍結、扣押的財物的性質后,才能制定合理、合法的處置方案。有違法所得的,予以追繳或者賠償;返還受害人的合法財產;并確定被告合法財產的歸屬,確定是被告的全部個人財產、夫妻共同財產、家庭共同財產,還是公司股東財產。或者是被告與第三方合伙、合作的共同財產。如果是共同財產,則應當剝奪屬于他人的財產,僅對屬于被告個人的剩余財產可以部分或者全部沒收。
3、為家人儲備必要的生活費用
在某些情況下,特別是有組織犯罪的組織者、領導者,不僅面臨嚴重犯罪,而且其個人全部財產往往會被依法沒收。然而,一旦出獄,他們就沒有了經濟來源。在某些案件中,丈夫和妻子常常一起涉案,因此一旦個人財產全部被沒收,他們所贍養的家庭成員往往會陷入絕境。因此,法律規定,應當為犯罪個人及其扶養家屬保留必要的生活費。筆者認為,中國人講究安居樂業。這里應該儲備必要的生活費用,不僅僅是一些錢,還有必要的生活設施,比如房產、生產、生活用具等。
4、合法債務的清償情況
《刑法》第六十條規定:犯罪分子在沒收財產前所承擔的合法債務需要用沒收的財產清償的,按照債權人的請求清償。
因此,以沒收財產清償債務,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必須是犯罪分子在財產被沒收之前所承擔的債務;
(二)必須是合法債務,例如因合法買賣、借貸、租賃、雇傭等民事法律關系而產生的債務;
(三)所產生的債務需要用沒收的財產清償的,例如沒收全部個人財產的;
(4)必須由債權人提出申請。
因此,合法債務也是財產防御中的一個防御點。以上觀點如有不妥之處,敬請批評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