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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點
用人單位違法解除或者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終止勞動補償與經濟補償不同,它既具有補償性又具有懲罰性。在確認破產債權時,不應將經濟補償全部列為職工債權,而應分別確認補償性部分和懲罰性部分。它包括雇員索賠和普通索賠。
案例來源
案號:蘇13民終3813號
案件簡介
在孫某與某公司發生的勞動爭議中,法院判決該公司支付孫某工資3.6萬元,以及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9.6萬元,共計13.2萬元。
隨后,該公司破產清算,孫某將上述事項向破產管理人報告,要求員工索賠。
破產管理人不同意將9.6萬元賠償金全部申報為員工索賠。
孫某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確認孫某對公司提出員工破產索賠13.2萬元。
法院認為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向職工支付的補償金,在申請破產申請時應當確認為職工破產債權。
本案中,孫某主張,龍嫂因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而應支付的賠償金9.6萬元,已得到法院生效文書的確認。其中,具有補償性的元應列為該職工優先受償的破產債權,其余元具有懲罰性,應列為普通破產債權。
首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解除、終止勞動合同并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支付賠償金的,不予經濟補償。有薪酬的。
從勞動補償和經濟補償不能重復適用的規定來看,用人單位應支付的補償實際上包括經濟補償,即勞動補償實際上由兩部分組成,其中一半是補償。職工工資損失經濟補償的另一半是因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合同、損害職工利益而對用人單位實施的處罰。因此,孫某在本案中提出的元勞動報酬索賠也應根據其性質的不同分為兩部分。分別標識。
其次,在破產程序中,職工工資賠償作為職工破產債權優先支付,是基于職工工資債權的集體性、公益性,保護破產企業職工的整體利益,而懲罰性債權則具有司法性等。當局針對違法行為所采取的民事、行政或刑事處罰措施是個別的、具體的。因此,懲罰性索賠應被視為普通索賠,以保護個人利益。否則,所有破產債權人待分配的財產就會減少,使得實際受到懲罰的不是違法債務人,而是其他無辜債權人。
據此,本案中孫公司索賠的9.6萬元,除去4.8萬元的經濟補償金,剩余的4.8萬元是對公司違法解除合同的處罰,應認定為普通破產債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