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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今天小編關注到一個比較有意思的話題,就是關于刑事檢察誰批準的的問題,于是小編就整理了3個相關介紹刑事檢察誰批準的的解答,讓我們一起看看吧。
刑事訴訟中規定了各專門機關互相協作、互相監督,使刑事訴訟順利進行。這些專門機關是指公安機關和國家安全機關,主要負責案件偵查;檢察機關,主要負責批準逮捕和審查起訴;法院,主要負責對移送的刑事案件進行審判。此外還有司法行政部門對律師辯護業務的行業指導等。
一、公安機關,公安機關是國家行政機關,是各級人民政府的組成部分專門負責治安保衛工作。在刑事訴訟中,偵查、拘留、執行逮捕、預審由公安機關負責,實質上在執行著控訴職能。
二、檢察機關,人民檢察院是我國的法律監督機關,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專門人民檢察院組成。檢察、批準逮捕、檢察機關直接受理的案件的偵查,由人民檢察院負責。
三、審判機關,人民法院是代表國家行使審判權的司法機關。在審判階段,人民法院始終處于主導地位,負責主持和指揮全部訴訟活動并對案件作出裁決。
四、國家安全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是國家的安全保衛機關,是各級人民政府的組成部分。根據《關于國家安全機關行使公安機關的偵查、拘留、預審和執行逮捕的職權的決定》,國家安全機關承擔原由公安機關主管間諜、特務案件的偵查工作。1996年修正的刑事訴訟法第4條規定:國家安全機關依照法律規定,辦理危害國家安全的刑事安件,行使與公安機關相同的職權。由此進一步明確了國家安全機關在刑事訴訟中的地位和職權。擴展資料:刑訴訟訟的主體:刑事訴訟的主體是指參加刑事訴訟活動,享有一定訴訟權利,并承擔一定訴訟義務的司法人員以外的人,包括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刑事訴訟的當事人包括:被害人、自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刑事訴訟的其他訴訟參與人包括: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證人、鑒定人、翻譯人員、辯護人等。它們承擔著不同的職責。這些不同的司法機關完成刑事訴訟中的一系列流程,并相互配合,各自無法干涉其他司法機關的工作。這可以在很大程度上保障司法的公平與公正。
除自訴案件外,所有案件均由檢察機關代表國家起訴,稱之為公訴案件。
刑事拘留后案件由偵查機關偵查,刑拘期間如果需要逮捕,需要報請檢察機關批準,如果檢察機關不批準逮捕,偵查機關必須放人,改為取保候審,但不影響案件的審理。
刑拘期間檢察機關不參與案件的偵查活動。
需要經過人民法院審判的案子都需要經過同級人民檢察院批捕,人民檢察院就是起過監督公安機關辦案的作用。人民檢察院在監督公安機關的同時也在監督著人民法院的工作,公安機關負責立案偵辦。人民法院負審判案子。涉及到人民檢察院監管理理的事,都需要他們批準!
公安機關或國家安全機關,海關偵查部門辦理的刑事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需要提請逮捕,以便實施下步偵查工作的,必須報經人民檢察院批準。我國憲法規定,人民檢察院是國家法律監督機關,而逮捕是対犯罪嫌疑人采取的強制措施,相反沒有檢察院批準,任何機關沒有逮捕公民的權利。
到此,以上就是小編對于刑事檢察誰批準的的問題就介紹到這了,希望介紹關于刑事檢察誰批準的的3點解答對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