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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紹:
清算人與清算義務人的區別在于主體范圍不同、義務的義務和性質不同、不履行義務的責任原因不同、法律資格不同。對于兩者所承擔的義務,清算義務人負有法定義務,不能解除;而清算人的義務是約定或指定的,并且可以因特定原因而解除。
1、學科范圍不同
根據《公司法》規定,清算義務人主要包括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控股股東。
清算人分為三種類型:法定清算人、約定清算人和指定清算人。
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組由董事或者股東大會確定的人員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組的,清算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有關人員組成。清算人可以由董事、股東或者其他有關人員組成。
2、義務內容不同
清算義務人的義務是啟動清算程序、組織清算并指定清算人;而清算人的義務是執行公司的具體清算事務。
3、義務性質不同
清算義務人的義務是法定的,不能解除;清算人的義務是商定或指定的,并根據公司或法院的指定或指定而產生。該義務因公司或法院解職或清算人辭職而解除。
4、不履行義務的原因與責任不同
清算義務人不履行義務時對公司債務的賠償責任源于其法定義務。清算人不履行清算義務,給公司或者債權人造成損失時的賠償責任,源于其與公司的委托關系。
5、法律資格不同
清算人對內處理和解決公司業務,對外代表公司,具有訴訟主體地位;清算義務人不具備該法定資格。
清算義務人和清算人也可以人員重疊,清算義務人可以成為清算組成員。
法律快訊提醒您,公司破產清算程序為:
1、管理人制定破產財產變價方案,通過拍賣的方式將破產財產變價出售;
2、用破產財產清償債務;
3、制定破產財產分配方案,并對破產財產進行分配;
4、人民法院裁定終結破產程序;
5、向破產人原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管理人應當及時制定破產財產評估方案,提交債權人會議討論。管理人應當按照債權人會議通過或者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款規定裁定的破產財產變價方案,及時變價變價破產財產。
第一百一十六條破產財產分配方案經人民法院批準后,由管理人執行。管理人按照破產財產分配方案實施多次分配的,管理人應當公告本次分配的財產數額和債權數額。管理人實施最終分配的,應當在公告中載明,并載明本法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事項。
第一百二十一條管理人應當自破產程序終結之日起十日內,根據人民法院終結破產程序的裁定,向破產人原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
提醒您,公司清算付款順序如下:
1、優先償還破產費用和共同債務;
2、清償破產人所欠雇員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貼、養老金費用;
三、其次,清償前款規定以外的破產人所欠的社會保險費和破產人所欠的稅款;
4.最終付款是普通破產債權。
《企業破產法》第一百一十三條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同債務后,按照下列順序清償:
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醫療、傷殘津貼、撫恤金,以及所欠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劃入職工個人賬戶,按照規定向職工支付的金額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給予補償;
前款規定以外的破產人所欠的社會保險費和破產人所欠的稅款;
(3)普通破產債權。破產財產不足以滿足同順序清償要求的,應當按比例分配。破產企業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薪酬按照該企業職工平均工資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