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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案件都無法避免財產分割問題,而最引人注目的無疑是占夫妻共同財產比例最大的財產。在當今房地產市場價格的影響下,越來越多的年輕人及其父母考慮在婚前購買房產,以避免因離婚而產生的財產分割糾紛。下面小編就為大家提供一份婚前買房及所有權的實用指南。首先,對于婚前有出資能力的一方,如果其已支付完全部購房款,且雙方無特別約定,則該房屋應為個人財產。投資者的財產。更特殊的情況是,已完成投資的房屋登記在對方或雙方名下。一般情況下,這種情況可以被視為投資者的有條件贈與或以結婚為目的。離婚財產分割時,將被視為夫妻共同財產,除非投資人明確表明該財產歸登記方所有。其次,雖然一方在婚前有完全的融資能力,但房子實際上是雙方共同購買的。如果房屋登記在雙方名下,原則上應認定該房屋為夫妻共同所有。除非雙方約定共同持股方式及各自份額,離婚、分立時應適當考慮雙方出資因素。如果房屋登記在一方名下,未登記方需要承擔共同購買房屋實際出資的證明責任。最后,當一男一女未婚同居,收入和支出混合,且房屋投資難以證明時,如果房屋登記在一方名下,則推定該房屋是為購買而購買的。離婚時的婚姻目的,房屋將按照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如果房屋登記在雙方名下,除非雙方有特別協議,否則仍將被視為夫妻共同財產。值得注意的是,對于實踐中常見的夫妻一方僅支付首付、婚后繼續償還貸款的情況,除非有充分證據證明還貸資金屬于個人婚前財產,否則,一般應認定貸款償還是用夫妻共同財產償還的。貸款。此時,根據《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一》第78條的規定,該房屋屬于登記當事人,剩余貸款為其個人債務。結婚后對方償還貸款所支付的款項以及相應增加的財產價值,視為夫妻共同財產,歸登記一方所有。補償對方。對于在大城市打拼的年輕人來說,到了結婚年齡,如果沒有父母的幫助,很難買到房子。因此,在分析婚前房產的歸屬時,還應考慮父母提供的購房資金。出資由父母一方全額出資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一》第二十九條第一款規定:“雙方結婚前,父母出資為雙方購買房屋的,視為出資作為送給子女的個人禮物,但父母明確注明雙方共同贈送的除外。”也就是說,如果父母一方出資購買房屋,且僅登記在子女名下,則應視為對其子女的個人贈與。如果父母一方出資購買房屋,并登記在另一方名下,則應視為父母為子女結婚而贈送的禮物。在離婚和分割期間,房屋通常被視為共同財產。父母一方出資購買房屋并登記在雙方名下的,除非雙方已約定共有方式及各自份額,否則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的一般規則離婚時應遵循,并適當考慮出資。在父母一方只支付首付的情況下,如果房屋登記在投資人子女名下,則適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一》第78條離婚分割,即該房屋將被視為屬于投資人子女名下。登記方,剩余貸款將是其個人債務。償還貸款所涉及的款項及相應增加的財產價值視為夫妻共同財產,登記一方應當向另一方予以補償。
房屋登記在未出資一方子女或者雙方子女名下的,按照第《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一》號第78條的規定,視為共同財產,但有相反規定的除外協議,離婚時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在父母雙方出資的情況下,父母雙方出資的事實增強了以結婚為目的購買房屋的可能性。如無特別約定,父母雙方出資購買的房屋視為贈與夫妻雙方,所購買的房屋為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分割財產,除了雙方出資比例外,還應考慮婚姻問題、子女撫養費、共同生活時間等因素。即使房屋僅登記在配偶一方名下,在沒有特別約定的情況下,仍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可根據婚姻具體情況,在平等基礎上適當照顧主要出資父母子女的利益。俗話說,愛情使人盲目,但對于即將步入婚姻殿堂的新婚夫婦來說,對于婚前購買的房產的歸屬應該保持理性。除上述分析外,還需要注意的是:第一,購房合同簽訂與產權登記時間之間的時間通常較長,產權登記時間并不是判斷的依據房子是否是婚姻存續期間獲得的。其次,當財產登記上存在夫妻及其未成年子女以外的第三人時,第三人的份額通常另案處理。綜上所述,如果雙方無法就婚前購買的房產達成一致,最好通過事先協議確定房產的歸屬。另外,雖然房子的實際出資很重要,但如果登記在對方或者雙方名下,房子就是夫妻共同財產。必要時,任何一方都可以運用法律武器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本文僅代表編者個人觀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