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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今天小編關注到一個比較有意思的話題,就是關于刑事行為能力鑒定的問題,于是小編就整理了3個相關介紹刑事行為能力鑒定的解答,讓我們一起看看吧。
刑法規定的限定刑事責任能力人包括四種情況: (一)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不包括14周歲以下的,14以下是完全無刑事責任能力人,不負刑事責任)。我國《刑法》規定:對于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即除了上述八種罪外,該年齡段人不負刑事責任。 (二)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完全喪失辨認和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也屬于完全無刑事責任能力人)。 (三)盲人。 (四)又聾又啞的人。 二、完全刑事責任能力人 (一)必須達到法定的刑事責任年齡。 我國《刑法》第17條規定,年滿16周歲的人犯罪,應負刑事責任。這里應負擔的刑事責任,指的就是完全的刑事責任。 (二)必須具備完全的辨認和控制能力。 這里的“完全”指的是行為人所擁有的能力是非部分的,不殘缺的。比如,有間歇性精神病的行為人就不具備完全的辨認和控制能力,也就不能成為完全刑事責任能力人。首先,在一般意義上,年齡的大小反映了其體力和智力的成熟程度,也反映了其是否具有相當的社會知識、經驗以及守法意識。所以,是否達到刑事責任年齡是判斷行為人是否能成為完全刑事責任能力人的必要條件。根據我國《刑法》規定,對于一般犯罪,必須年滿16周歲才能成為完全刑事責任能力人,而對于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等惡性犯罪,只要 年滿14周歲即可認為是完全刑事責任能力人,應負完全刑事責任。 其次,一個人的精神狀態對刑事責任能力也有重要影響,比如精神病人在不能控制和辨認自己的行為的時候,即便其已經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也不可以認為其是完全刑事責任能力人。值得注意的是,確定精神病人有無責任能力的標準時,需要經法定程序鑒定確認,才能最終判定該行為人是否具備完全刑事責任能力。
被害人對公安機關委托第三方有資質的鑒定機構對精神病進行鑒定的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在公安機關告知鑒定意見的時候,向公安機關提出重新鑒定,并說明理由,公安機關審查后,有必要的,會委托其他同級或上級鑒定機構進行重新鑒定。
。但因重新鑒定的費用由被害人承擔,且提出重新鑒定以一次為限。 《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六條 偵查機關應當將用作證據的鑒定意見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請,可以補充鑒定或者重新鑒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十八條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鑒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責令他的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醫療;在必要的時候,由政府強制醫療。
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醉酒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所以答案是“辨認或者控制”。
到此,以上就是小編對于刑事行為能力鑒定的問題就介紹到這了,希望介紹關于刑事行為能力鑒定的3點解答對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