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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生活中,我們經常會遇到各種各樣的糾紛。如果我們想通過法律解決問題,就需要寫起訴書。相信很多人都沒有這方面的研究。今天我就跟大家分享一下起訴書怎么寫?
起訴書主要分為標題、正文、尾部及附件三部分。
1.第一部分。
包括標題、當事人(包括代理人、代表人)身份、案由等。標題應注明案件性質和文件類型名稱,如“刑事起訴狀”、“民事起訴狀”或“行政起訴狀”抱怨”。
當事人包括原告和被告。書寫時,按照先原告后被告的順序寫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職業、工作單位、住址。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的,應當寫明單位全稱、所在地、法定代表人姓名、職務。案件原因應寫明案件名稱,如離婚、繼承、損害賠償等。
2.文字。
包括請求、事實和理由。
訴訟請求應當載明法院請求解決民事、刑事、行政權益糾紛的具體事項,如請求與被告離婚、賠償損失、履行合同等。
事實和理由首先要陳述侵權或者犯罪的事實以及雙方當事人發生糾紛的具體內容,包括何時、何地、何人、采取什么手段、當時的情況是什么、造成了什么后果和損害、雙方的責任等。各方應承擔的責任、實質性差異等均予以明確說明。
然后,根據事實和證據說明理由。具體寫作方法可以是先寫事實后寫理由的分述法,也可以是先寫事實、說理的混合敘述法,根據具體情況而定。
3.尾巴。
在正文下方另行寫上文件送達機構的地址,然后在右下方簽名或蓋章,注明具體年、月、日。如果律師或其他人代表該人寫信,則應明確寫明寫信人的姓名和工作地點。
4.附加項目
應當寫明起訴書的份數、證據的種類、名稱、數量以及證人的姓名和地址。
一些當事人希望在起訴書中充分表明自己的觀點。事實和法律規定越多越好。我覺得這其實是寫起訴書的一個禁忌。
必須記住,投訴的目的是啟動訴訟程序,并且應盡可能簡單明了。
原因是:
1、不要抱有被告人看到起訴書就同意自己觀點、履行義務的心態。
這是不可能的。在起訴前,我們經常與被告人多次溝通、爭辯,該向對方轉達的意見都已轉達。出于這種心態,起訴書中沒有必要描述太多事實。并且某些事實可能缺乏證據。
2、實踐中,法官往往在開庭前拿到案卷,法官沒有時間閱讀冗長的訴狀。
法官在審理案件時,主要根據原、被告的辯護意見、質證意見、證據等綜合判斷,不可能通過申訴形成對原告有利的傾向。即使有,隨著訴訟的進展(包括提交證據、質證、辯論等),這些傾向也會慢慢消散。
3.訴訟就像一場戰爭,你必須隱藏你的火力。
在起訴過程中不要暴露你的所有意見。這將使被告更容易相應地準備自己的意見和證據。
這樣一來,原告在庭審過程中就很難占據主動。
簡而言之,在起訴書中
1、訴訟請求明確即可。沒有必要描述太多與案件無關的事實,這樣會出現很多漏洞,可以被對方作為反駁原告的依據。甚至可能存在所描述的事實與主張之間存在矛盾,導致主張不能成立的情況。
2、起訴書中不要過多論證自己的觀點。起訴書不是委托書。不要在起訴書中陳述您的所有觀點和具體討論。
3、起訴書最重要的是清楚地陳述訴訟請求和基本事實。至于如何通過證據和法律適用來演繹原告的主張,是庭審過程中需要完成的任務。沒有必要寫下來。在起訴書中。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二條:起訴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案件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人;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
(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的。
第一百二十三條提起公訴,應當向人民法院提出起訴狀,并按照被告人的人數提交副本。
寫訴狀確實有困難的,可以采取口頭訴狀,由人民法院記錄并通知對方當事人。
第一百二十四條申訴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原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住所、姓名、職務、聯系方式;主要負責人;
(二)被告人的姓名、性別、工作單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等信息;
(三)訴訟請求及其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
(四)證據及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