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網
據央視報道,7月16日,國家發改委等13部門聯合下發《加快完善市場主體退出制度改革方案》號文,提出研究建立個人破產制度,重點解決自然人連帶責任擔保債務問題因企業破產而產生。據悉,個人破產制度將先行試點,預計下半年在個別地區啟動試點。
“個人破產”是指作為債務人的自然人無力清償到期債務時,法院依法宣告其破產,清算、分配其財產或者調整其債務,免除其債務并決定是否宣告其破產。當事人正處于破產程序中。權利與義務關系的法律規范。迄今為止,我國僅將公司法人納入破產法主體,尚未建立自然人破產制度。司法實踐中,當自然人債務人的全部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時,此類糾紛只能通過民事訴訟程序解決,主要是通過執行程序。
當個人資不抵債時,債權人往往會想方設法追債,而債務人則逃避債務。有的甚至造成家庭悲劇。有了個人破產制度,一旦個人不履行債務或者逃避債務,債權人可以依法申請宣告債務人破產。如果債務人無力償債,也可以依法申請破產保護。在生活受到極大限制、個人名譽受損的情況下,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免除債務,并給予開始新生活的機會,防止出現負債累累逃債甚至自殺的現象。
允許個人破產也是對創業創新的鼓勵和寬容。對于那些有誠信的債務人來說,他們不會因為暫時的生意失敗或個人財務混亂而陷入無法自拔的境地,而仍然有機會通過自己的努力重新開始生活。這無疑是社會的進步。
當然,個人破產制度的存在并不意味著所欠的錢不能再償還,該制度本身也無意為“老人”提供庇護。個人申請破產后,法院將拍賣其個人財產,然后按所欠金額的比例償還債務人。而且,在破產程序中,相關主體負有不提取資產、不損害債權利益、配合破產等義務。此外,豁免也是有條件的,并非所有債務人都可以豁免。
個人破產制度的出臺是適應社會發展的產物。在我國,“父債子還”的傳統觀念根深蒂固,個人破產制度的實施和完善還有很長的路要走。
一般來說,個人破產制度保護的是善意、誠實的債務人,而不是惡意的債務人。我相信個人破產制度會有嚴格的程序和詳細的設計。隨著央行個人征信體系的不斷完善,個人避免和逃避債務的空間將越來越小。一旦選擇實施個人破產,大多數破產者都會受到一定的紀律處分。個人的名譽、工作、生活等各方面都會受到不利影響。因此,除非萬不得已,普通人不會輕易申請破產。那些試圖“造假”的人,會發現很難鉆空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