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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收賬款系列5
應收賬款質押有哪些風險以及如何針對性防范
公眾號:一諾企業法務
《物權法》和央行《應收賬款質押登記辦法》頒布后,應收賬款質押逐漸成為銀行信貸業務的常用擔保方式,特別是在向核心制造企業、貿易企業提供信貸支持時,受到議付限制。無論是能力還是抵押率,銀行往往無法獲得足夠價值的固定資產抵押,因此選擇合格的應收賬款作為質押就成為了唯一的出路。
但隨著我國經濟進入新常態,一些企業財務經營狀況不佳,一些地區社會信用環境出現惡化。通過詐騙應收賬款質押取得銀行貸款,或因銀行貸后管理監督而質押應收賬款。失敗的案例比比皆是。
例如,某銀行發生一起不良案例:A鋼貿公司向銀行申請授信總額2億元,全部為日常經營周轉的短期流動貸款。公司向銀行提供了與建筑公司B簽訂的10億元鋼材采購合同作為新增授信的主要依據,并向銀行質押了相應的10億元應收賬款。后,A公司因經營困難,無法償還銀行貸款。銀行向B公司追索,要求B公司按照應收賬款質押合同付款。但經核實,B公司與A公司實際交易金額僅為1億元,其中7000萬元通過銀行承兌匯票支付或通過其他銀行賬戶轉賬,實際應收賬款僅3000萬多元元。無法彌補銀行的信貸余額,導致不良貸款。
1.定義
(一)基本概念
從法律上講,應收賬款是指債權人因提供某種商品、服務或設施而獲得的要求債務人付款的權利,包括現有的和未來的貨幣債權以及所產生的收入,但不包括因提供某種商品、服務或設施而產生的要求付款的權利來自票據或其他證券(《應收賬款質押登記辦法》第4條)。
在會計中,應收賬款是指企業因銷售商品、提供勞務等經營活動而應向購貨單位或接受勞務單位收取的款項。主要包括企業銷售商品或者提供勞務時應向相關債務人收取的金額。價格及包裝費、運費及雜費由采購單位墊付。
(2)應收賬款的確認時間
應收賬款的確認時間與營業收入的確認標準密切相關。通常在商品銷售完成、商品所有權轉移給買方或提供服務時確認。必須同時滿足以下四個條件:
(一)企業已將商品所有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轉移給買受人;
(二)企業既不保留通常與所有權相關的持續管理權,也不對所售商品實施控制;
(三)與交易相關的經濟利益能夠流入企業;
(4)相關收入和成本能夠可靠地計量。
除極少數情況外,只有已經發生(即已確認)的應收賬款才可以作為質押。有銷售合同并不意味著有應收賬款,賣方部分履行合同義務也不意味著有應收賬款。
(3)可質押的應收賬款
1.特點
(1)可轉讓;
(2)僅限于金錢債權;
(3)主要以已發生的應收賬款(如已發生的銷售款、借款、租金等)為主;
(四)以未來應收賬款作為質押標的,僅限于具有基本法律關系但尚未發生的應收賬款(例如:公司未來營業收入不能作為質押權,但可以作為質押權)道路、橋梁等不動產不能作為質權)。雖然債務人不具體,但收費的基本法律關系是——,房產經營權確定,收費穩定,可以作為質押權);
(5)企業經營權和各類特許經營權雖然能夠產生預期收益,但不具備應收賬款性質,不能作為應收賬款質押。
2.類型
(一)因銷售而產生的索賠,包括銷售商品、供應水、電、煤氣、供熱、知識產權許可等;
(2)因租賃,包括租賃動產或不動產而產生的債權;
(3)因提供服務而產生的索賠;
(四)公路、橋梁、隧道、渡口等不動產收費權;
(5)因提供貸款或其他信貸而產生的索賠。
值得注意的是,在商業實踐中,早已存在以學校教育收費權、醫院醫療收費權、旅游景點門票收費權、寺廟門票收費權等為標的的案例。質押物,以及以金融產品或信托為質押標的物的收益權。新型應收賬款質押存在一定的法律缺陷,需謹慎處理。該主題將在稍后討論。
2、主要風險點
應收賬款質押貸款的主要風險是信用風險、法律風險和操作風險。
(一)信用風險
1、借款人(或質押人)信用風險
(1)虛假應收賬款:主要是虛假合同、虛假發票(真發票也可撤銷)、虛假交易等;
(2)按照會計準則無法確認的應收賬款:主要是未來應收款、帶有回購條款的應收賬款;
(三)虛報價格:指出質人或借款人虛報應收賬款價格,超出合同約定或實際應付金額;或商品以折扣價出售,出倉價與退貨折扣雙線記錄;
(四)轉讓已質押的應收賬款或再次質押。
2、債務人(即出質人的交易對手)信用風險
(一)履約能力缺陷:主要是指債務人歷史上有較多違約記錄或應收賬款賬齡過長;
(2)履約意愿缺陷:這主要是指實力雄厚的買家通常會固定付款銀行和賬號,或者通過票據付款;債務人行使抗辯權或抵銷權。
(二)法律風險
1、質量目標設定權難以限制。若出現下列情形,質權人的權利將面臨重大風險:
(一)出質人擅自轉讓債權,受讓人為善意第三人時,影響質權人權利的實現;
(二)債務人行使抵銷權。應收賬款質押成立后,出質人明知自己將向應收賬款債務人承擔同類債務,仍以應收賬款質押的,應收賬款債務人應當對出質人承擔責任。質押人擁有的合法抵銷權應優于應收賬款質押,并受法律保護;
(三)出質人放棄或者以贈與方式間接放棄應收賬款的;
(四)出質人質押后,合同當事人補充約定合同債權不得轉讓。
2、未通知債務人將影響質押的效力。根據《合同法》第80條規定,債權人未經通知債務人而轉讓債權的,不產生對抗債務人的效力。根據《物權法》第209條、第223條規定,可轉讓性是質押的前提條件,質押可視為債權有條件轉讓。因此,如果未通知債務人,應收賬款質押將無效。
3、應收賬款質押的確認存在較大不確定性。
應收賬款質押是權利質押,但沒有權利憑證。目前,確權采用“書面質押合同+登記”的方式。但由于存在“虛假權利”、“虛高價格”等失信行為,以及質押登記存在多重漏洞,甚至出現可撤銷合同、可撤銷甚至虛假發票等情況,致使質權確權存在困難。應收賬款。很大的不確定性。
4、應收賬款質押的實現存在較大不確定性。
(一)出質人不行使權利的,質權人應當及時代為行使索賠權;
(2)債務人向出質人付款后(無論采取何種方式),應收賬款消滅,質權也隨之消滅。銀行無法優先收款,也無法抗拒司法機關的凍結、扣押;
(三)出質人挪用資金且無法追查債務人的;
(4)如果質押人破產清算,質押的應收賬款很難先行清償,銀行的債權與普通債權無異。
(三)操作風險
1、應收賬款質押登記的效力
《物權法》第二百二十八條第一款規定,以應收賬款質押的,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質押權在征信機構辦理質押登記(采用登記要求原則)時設立。征信機構是指中國人民銀行應收賬款質押登記系統(但注冊成立就一定意味著排他性嗎?答案是否定的。同一應收賬款可以由不同質押人在系統中同時登記多次;若應收賬款質押于不同銀行且均辦理質押登記的,先登記質押的銀行優于后登記質押的。質權人須防范重復質押帶來的風險。
2、防止質押登記失敗
(一)出質人要素變化帶來的風險。銀行登記時填寫的出質人合法登記名稱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發生變更的,銀行應自變更之日起4個月內辦理變更登記。如果未及時辦理變更登記手續,質押登記可能會失效。
(二)質押期限屆滿產生的風險。銀行辦理質押登記的期限最長不超過5年。登記期限屆滿,質押登記失效。如果銀行未能在登記期限屆滿前90天內及時辦理延期登記手續,質押登記可能會失效,失去第二還款來源。
3、質押登記不規范的風險
(一)未上傳注冊協議或者上傳的注冊協議有缺陷的;
(二)登記“收費站充電權質押”時,未載明該權利對應的基礎合同、權利期限、充電權種類等信息的;
(三)在登記系統錄入“銷售應收賬款質押”時,未記載與付款對應的基礎合同、金額、付款期限、發票號碼等信息;
(四)“質押財產”“描述欄”中明確注明“質押財產具體內容見附件《應收賬款質押合同》”,但該附件實際并未上傳。
如果出現上述問題,將導致:一是質押財產界定不明確,應收賬款無法明確,權利難以主張;二是應收賬款質押公告效力降低。
三、風險防控措施
為有效防范應收賬款質押中存在的諸多風險,貸前、貸中、貸后各環節應環環相扣,各司其職,重點抓好以下問題:
(一)貸前調查
1、了解客戶:客戶經理應充分了解客戶的主營業務、財務狀況、與下游的合作時間、信用記錄、賬期、結算方式等因素。
2、了解產品:客戶經理應充分了解應收賬款質押貸款的主要風險點、業務操作流程、風險防范措施和救濟方法。
3、了解客戶業務:客戶經理應全面了解借款人交易對方的資信狀況、履約能力和意愿,以及與質押應收賬款的合作程度。
(二)貸款審核
1、防范信用風險
(1)盡職調查人員必須識別“應收賬款”的“可質押性”和真實價值;
(二)應充分認識應收賬款質押的風險緩釋作用有限;
(三)借款人(或質押人)的交易對手納入審核范圍;
(四)設定嚴格的財務觸發條件。
2、防范法律風險
(一)質押合同應當載有限制出質人再轉讓或者質押的條款。
(二)質押人應當通知債務人,債務人應當書面確認合同、應收賬款金額、付款方式、時間、是否有抵銷權等因素。
(三)對于新型應收賬款質押,應要求銀行內部法務部門或外部律師事務所出具明確的法律意見書。
3、防范操作風險
(一)需簽訂三方資金監管協議,鎖定支付方式和支付時間。
(二)提醒業務發起部門重點關注應收賬款質押登記操作的合規性,并在年度信用審核時重新審查。
(三)要求借款人設立收益歸集專用賬戶,限制賬戶內資金轉移,防止挪用。
(三)貸后管理
1、借款人管理:重點關注借款人財務指標重大變化、業務范圍或模式重大變化、稅務發票真實性、賬戶流向、合同執行等情況。
2、債務人監控:重點監控債務人履行能力和履約意愿的重大變化,付款方式和付款時間是否正常,是否與借款人簽訂了不利于銀行的補充協議。
3、制定保全計劃:包括增加第二還款來源、查封專用賬戶、將專用賬戶內資金轉為存款質押或存款質押憑證、行使注銷權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