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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今天小編關注到一個比較有意思的話題,就是關于刑事處罰包括哪的問題,于是小編就整理了3個相關介紹刑事處罰包括哪的解答,讓我們一起看看吧。
公務員被法院判決免予刑事處罰后,有可能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處分。
《公務員法》第56條規定:“處分分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這里需要說明的是,本規定中的“降級”與“職務升降”一章中規定的降職不同,“職務升降”一章中第47條規定:“公務員在定期考核中被確定為不稱職的,按照規定程序降低一個職務層次任職。”該規定所指的“降低一個職務層次”即降職不屬于行政處分的性質,是公務員在定期考核中被確定為不稱職而給公務員帶來的不利后果。
1.警告。警告適用于輕微違紀行為,違紀后果影響較小的情形。時間為6個月。
2.記過。記過是一種將公務員過錯記錄在案,使其承擔一定的不利后果的處分形式。時間為12個月。
3.記大過。記大過是一種比記過更嚴重的行政處分。時間為18個月。
4.降級。降級是降低公務員現任職務級別,使其遭受一定的物質利益損失和精神壓力的處分形式。時間為24個月。
5.撤職。撤職即解除公務員現任職務的一種處分形式,適用于違紀情節嚴重、社會危害較大、造成了嚴重后果的公務員。時間也是24個月。
6.開除。開除即對現職公務員開除公職、予以除名,不再擁有公務員身份。開除是對公務員最嚴重的懲戒,適用于觸犯刑律被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社會危害性嚴重的公務員。被處以開除處分的公務員,根據《公務員法》第24條第2款的規定,今后將不能再被錄用為公務員。
《刑法》與《治安管理處罰法》,兩者之間從內容上講相近,但在程度上卻有著本質的區別:對于依照《刑法》的規定構成犯罪,并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適用《刑法》;對尚不夠刑事處罰的,則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因此,兩者之間,一個是“依法”的問題,一個是“行政”的問題。
《刑法》的執法主體是人民法院,而《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處罰主體則是公安機關。
《刑法》與《治安管理處罰法》,兩者之間從內容上講相近,但在程度上卻有著本質的區別:對于依照《刑法》的規定構成犯罪,并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適用《刑法》;對尚不夠刑事處罰的,則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因此,兩者之間,一個是“依法”的問題,一個是“行政”的問題。《刑法》的執法主體是人民法院,而《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處罰主體則是公安機關。
受到刑事處罰后一般不承擔行政處罰,但是如果違法行為構成犯罪,即使接受了行政處罰,也要追究刑事處罰。
《行政處罰法》第七條規定:違法行為構成犯罪,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得以行政處罰代替刑事處罰。
違法行為已經刑事處罰還可以行政處罰,同一個行為可能同時觸犯行政法規和刑法,這是兩個不同部門的管轄范圍。
一般情況下,如果是一個違法犯罪行為,應該只處一種處罰,或行政處罰或刑事處罰,如果先已經受過行政處罰,后構成犯罪需要刑事處罰,已經執行的行政處罰應該抵折刑期。
《行政處罰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調查終結,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對調查結果進行審查,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如下決定:
(一)確有應受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的,根據情節輕重及具體情況,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二)違法行為輕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的,不予行政處罰;
(三)違法事實不能成立的,不得給予行政處罰;
(四)違法行為已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這里的規定是”分別”作出,并沒有排斥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后再移送司法機關的做法。
到此,以上就是小編對于刑事處罰包括哪的問題就介紹到這了,希望介紹關于刑事處罰包括哪的3點解答對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