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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今天小編關注到一個比較有意思的話題,就是關于刑事訴訟法條分析的問題,于是小編就整理了3個相關介紹刑事訴訟法條分析的解答,讓我們一起看看吧。
第三百四十七條 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規定的“認罪”,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對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規定的“認罰”,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誠悔罪,愿意接受處罰。
一、最新刑事訴訟法認罪認罰規定有哪些?
從修改后的刑事訴訟法規定看,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最核心的一環是在審查起訴階段,犯罪嫌疑人通過認罪認罰而與檢察機關達成一致,簽署具結書。這個具結書的效力就是進入審判程序后,法院一般應當采納人民檢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議。也就是說通過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檢察機關的公訴裁量權得以進一步豐富和完善,公訴在審前程序中的主導作用更加凸顯。
修改后的刑事訴訟法第15條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的,可以依法從寬處理。第174條規定,犯罪嫌疑人自愿認罪,同意量刑建議和程序適用的,應當在辯護人或者值班律師在場的情況下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這兩條對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適用范圍和條件作出了規定。
也就是說,只要符合上述規定,對認罪認罰從寬制度適用罪名和可能判處的刑罰,法律沒有限定,包括重罪案件、職務犯罪案件以及共同犯罪案件,只要認罪認罰的,均可以依法從寬處理。
二、如何保障認罪認罰嫌疑人的辯護權利?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4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保障訴訟參與人依法享有的訴訟權利。
訴訟參與人對于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和偵查人員侵犯公民訴訟權利和人身侮辱的行為,有權提出控告。
刑事訴訟法的第14條法條分析如下:
保障訴訟參與人依法享有訴訟權利原則具有以下含義:
(1)訴訟參與人所享有的訴訟權利,是訴訟參與人參加刑事訴訟、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必要條件,作為國家專門機關在進行刑事訴訟活動時,應當尊重和維護訴訟參與人的各種訴訟權利,不得以任何借口予以限制或剝奪。
(2)對于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和偵查人員侵犯公民訴訟權利和人身侮辱的行為,訴訟參與人有權提出控告。
(3)保障訴訟參與人的訴訟權利,尤其應當重視保護特殊主體的訴訟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是為了保證刑法的正確實施,懲罰犯罪,保護人民,保障國家安全和社會公共安全,維護社會主義社會秩序,根據憲法,制定的法律。
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于1979年7月1日通過,1979年7月6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長令第五號公布,自1980年1月1日起施行。2018年10月26日下午,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表決通過關于修改刑事訴訟法的決定。
第六十七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第一百七十一條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的時候,必須查明:
(一)犯罪事實、情節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實、充分,犯罪性質和罪名的認定是否正確;
(二)有無遺漏罪行和其他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人; (三)是否屬于不應追究刑事責任的;
(四)有無附帶民事訴訟; (五)偵查活動是否合法。
到此,以上就是小編對于刑事訴訟法條分析的問題就介紹到這了,希望介紹關于刑事訴訟法條分析的3點解答對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