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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友提問
小張坐公交車去上班。當公交車到達一個路口時,突然出現了一輛反方向行駛的汽車。為了躲避小車,公交車猛踩剎車。由于公交車剎車,小張身體不穩摔倒在地,導致右手骨折。小張認為公交公司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要求賠償。巴士公司認為,司機因意外情況剎車并非過錯,不應獲得賠償。那么公交公司需要賠償嗎?
呂暢談“代碼”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八百二十三條承運人對旅客在運輸過程中傷亡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但是,除非傷亡是由于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運人證明傷亡是旅客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前款規定適用于按規定免費、持有優惠客票或者經承運人允許登機的無票旅客。
公交公司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本案中,小張購買了車票,公交公司提供客運服務,小張與公交公司之間訂立了客運合同。公交公司有義務保證乘客的安全。在乘車過程中,小張受傷并非因自身健康原因或故意、重大過失,而是司機猛踩剎車造成的。因此,公交公司作為承運人,應對小張的傷害承擔責任,并承擔賠償責任。
法律條款解釋
《民法典》第807條是關于承運人的安全保證義務。在客運中,保證旅客在運輸過程中的安全是客運承運人最大的義務。旅客在運輸過程中發生傷亡,即使旅客免票、持有優惠票或者按規定經承運人許可,承運人也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未購票的旅客受傷或者死亡的,承運人也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承擔賠償責任。
但有下列兩種情形的,承運人對旅客傷亡可以免除責任:
第一,旅客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例如,乘客跳車自殺,承運人將不承擔賠償責任。需要注意的是,豁免的理由必須由承運人證明。也就是說,只有證明旅客的傷亡是由于旅客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承運人才能免除責任。
二是旅客自身健康造成的傷亡。例如,一名乘客在運輸過程中突然患重病死亡。
因此,值得注意的是,承運人的免責條款只有兩點,即旅客的故意或重大過失以及旅客自身健康原因。因第三人侵權造成旅客的其他傷害,并不免除承運人的責任,但承運人承擔賠償責任后,可以向第三人尋求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