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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今天小編關注到一個比較有意思的話題,就是關于經開區刑事辯護的問題,于是小編就整理了1個相關介紹經開區刑事辯護的解答,讓我們一起看看吧。
不對,二審判的太不公正了。
依小編來看,死者家屬索賠1.5萬的要求太低了,這與死者偉大的生命是不相配的,具有如此高知名度的人怎么才要區區1.5萬呢,這是對死者的極大不公,我認為起碼應該索貼150萬才對。
另外,強烈建議判決楊先生披麻戴孝參加死者的出殯儀式,而且不掉眼淚還要罰其賠付“虛情假義”費,要讓楊先生辦一場走心的葬禮,發乎情止于禮,用真愛送其天堂之路順暢。
此外,家屬還應起訴電梯管理和生產單位進行賠償,如果電梯廠家當時設置有專門的吸煙空間,就不會引發如此不快,更不會鬧出人命了。同時,還應將小區物業一并告上法庭,起訴物業的不作為,如果他們知道死者生前犯有疾病,完全不應該讓其坐電梯啊,應該安排專人背上樓才對。
所以說,綜合所述,我認為這是一場極其不公的判決。
首先點贊這個判決,支持這個判決。活這么大年紀的人,在公共場所抽煙,一點公德心都沒有。人家醫生勸你一下,就能生氣道發病掛掉,你這么可憐的人,真想對你說:活該!這個事情讓我想起了發生在鄭州的另外一件新聞,一個老頭在公交車上,因為一個年輕小伙子沒有給他讓座,怒扇小伙子耳光,而后自己氣的的倒地心臟病發作死了。我只想說,這就是對沖動(缺德)最好的懲罰。
去年5月2日上午9點多,醫生楊某準備外出,從14層進入電梯后,發現一名老人正在抽煙,電梯內煙味很濃,出于職業敏感,他勸老人不要在電梯內抽煙。
社會上本來敢做好事的人就少,不能讓好人做了好事還要被壞人敲詐。法律是用來保護好人不被欺負,法律是告訴壞人做了壞事要受懲罰的。
二審判決楊帆不需要賠償,而且一審二審受理費用全部由原告老人家屬田九菊承擔。在公共場所電梯里吸煙本身就不對。我國早就出臺明文規定,在公共場所禁止吸煙,已經損害了公共利益,損害了在場人的利益,醫生有權利勸阻他不要吸煙,停止傷害自身的健康利益。
醫生勸阻的目的是要求他停止吸煙,但是作為吸煙者,自己情緒激動引發病變死了,怪誰!怪你自己激動死了。那天要是我和你說句話,過一會你過馬路讓車給撞了,難道我還成了肇事者了?
這樣的人,一個詞:無賴。面對這種人,引以為戒,不值得可憐。估。計這人平時自己高高在上習慣了,大家都是捧著他,結果到社會上,跟你說一句話,嘎巴死了。這情商低的都到馬里亞納海溝底了。
醫生楊某出于人道主義,已經通過律師給死者家屬支付了1萬元。
河南省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
楊某勸阻段某某在電梯內吸煙的行為未超出必要限度,屬于正當勸阻行為。在勸阻段某某吸煙的過程中,楊某保持理性,平和勸阻,其與段某某之間也沒有發生肢體沖突和拉扯行為,也沒有證據證明楊某對段某某進行過呵斥或有其他不當行為。
楊某沒有侵害段某某生命權的故意或過失,其勸阻段某某吸煙行為本身不會造成段某某死亡的結果。段某某自身患有心臟疾病,在未能控制自身情緒的情況下,發作心臟疾病不幸死亡。
雖然從時間上看,楊某勸阻段某某吸煙行為與段某某死亡的后果是先后發生的,但兩者之間并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關系。因此,楊某不應承擔侵權責任。
本案中,楊某對段某某在電梯內吸煙予以勸阻合法正當,是自覺維護社會公共秩序和公共利益的行為,一審判決判令楊某分擔損失,讓正當行使勸阻吸煙權利的公民承擔補償責任,將會挫傷公民依法維護社會公共利益的積極性,既是對社會公共利益的損害,也與民法的立法宗旨相悖,不利于促進社會文明,不利于引導公眾共同創造良好的公共環境。
一審判決判令楊某補償田某某15000元錯誤,二審法院依法予以糾正,遂作出上述判決。
今天,我們該為鄭州中院的判決點贊
今天,備受關注的“電梯勸煙猝死案”二審的判決結果公布,勸煙者楊某不承擔任何責任。這是今天讓我們最為高興的事,一定要為鄭州中院法官點個贊!
一審和二審,判決結果截然不同,兩級法院法官對案件的判決基于不同的法律理念,從內心上來說,我支持二審的判決,估計社會上絕大部分的人都是這樣的感覺。
對我來說,內心支持這樣的判決,并非因為楊某在電梯內勸阻吸煙者是合法正當、自覺維護社會公共秩序和公共利益的行為,而是基于楊某的行為是否的確侵犯了吸煙者的正當權益。《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一款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因此,楊某應否承擔侵權責任,關鍵是要分析楊某的勸煙行為與對吸煙者死亡的事實之間是否有因果關系、楊某是否存在過錯。
首先,從楊某的行為上來看,他的行為并未超出必要限度,屬于正當勸阻行為。在勸阻吸煙者吸煙的過程中,楊某保持理性,平和勸阻,雙方之間也沒有發生肢體沖突和拉扯行為,更沒有更為激烈的呵斥或有其他不當行為。
其次,從時間上看,楊某勸阻吸煙者吸煙行為與吸煙者死亡的后果是先后發生的,但吸煙者死亡是因為自己有心臟病史并做過心臟搭橋手術,在心情激動后導致了猝死。楊某在吸煙者發病之前就已經離開,兩者之間在法律上并不存在必然的因果關系。
最后,楊某沒有侵害吸煙者生命權的故意或過失。楊某此前不認識吸煙者,也不知道吸煙者有,其勸阻吸煙者在電梯內吸煙是履行公民應盡的社會責任,不存在加害吸煙者的故意,而且楊某在得知吸煙者突發心臟疾病后,及時發揮專業技能對吸煙者積極施救。楊某對吸煙則的死亡無法預見,也不存在疏忽或懈怠,沒有過錯。
因此來說,二審法院的判決并沒有錯,楊某不應承擔侵權責任。我們應該為鄭州中院這種判決點贊!
律師觀點概要:
對于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的判決結果大大的點個贊!!這絕對是正能量的體現!二審的改判非常的正確!也非常的勇敢!以往在面對有人死亡的情況,法院經常會采取和稀泥的做法,無責的判決非常罕見。而這次法院勇于堅持無過錯就不用承擔任何責任的判決。這個判決激勵了更多人在面對有違公共道德的行為時勇于挺身而出,因為他們知道只要自身沒有過錯就不怕也不會承擔任何責任。
案情回顧
作為醫生,楊君深知抽二手煙的危害,在醫院他常勸阻病人,在公共場合,有朋友在密閉空間抽煙,他也會勸上幾句,尤其是妻子懷孕后。今年5月2日上午9點多,楊君準備外出,從14層進入電梯后,發現一名老人正在抽煙,電梯內煙味很濃,出于職業敏感,他勸老人不要在電梯內抽煙。物業把兩人勸離,楊君去取快遞,返回路過物業辦公室時,老人已心臟病發作離世。
9月4日,金水區人民法院對此案做出一審判決,認為馮清在電梯內抽煙導致雙方發生語言爭執,馮清猝死,這個結果是被告未能預料到的,被告的行為與馮清死亡沒有必然的因果關系。
但馮清確實是在與被告發生言語爭執后猝死,依照《侵權責任法》規定,受害人和行為人對損害的發生都沒過錯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由雙方分擔損失。根據公平原則,法院酌定楊君向馮清家屬補償1.5萬元。楊君說,老人突然離世,他也很難過,即便家屬不索賠,他發自內心也想給予家屬一定補償,但這個補償是出于人道主義的捐贈,不是賠償。“我認為這件事情我沒有過錯!”
原告家屬則認為,電梯運行是很短暫的過程,如果說楊君認為抽煙對其造成侵害,電梯到達一樓后他可以選擇自行離開,但事實上雙方在電梯內進行了2分鐘的爭吵。
被告楊君最終還是提出上訴,經二審法院審理后,最終做出了被告楊君無需承擔任何賠償責任的判決。判決駁回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且一審案件與二審案件的訴訟費共計1.5萬元由原告自行承擔。
律師點評
其實鄭州市的《鄭州市公共場所禁止吸煙條例》第十條規定都規定了:公民有權制止在禁止吸煙的公共場所的吸煙者吸煙。也及時說楊君的制止行為是完全合法的,這個和電梯的運行時間長短沒有任何的關系。所以楊君在自己所處的環境遭到污染后積極行使了自己作為公民的監督權利,這種行為并不會造成死亡的結果。
楊君既沒有動用武力,也沒有激烈的與老人對罵,老人的心臟病發作就是因為自己情緒激動,覺得楊君不讓其抽煙是一件毫無道理的事情。也就是說老人的死亡其實就是老人自己導致的,明知自己的心臟有問題,不能情緒激動,還要放任自己的情緒激動。
另外,由于老人自身的不明事理,導致其自己覺得受了天大的委屈進而引發猝死,將這個過錯歸結到楊君身上本身就毫無道理。你自己不明事理想不通把自己氣死了還能賴別人嗎?社會上還有很多類似的事件,比如明明自己是沒理的,偏偏認為自己受了委屈,進而采取喝毒藥、跳樓的自殺方式。而有些法院也判與其發生爭吵的人承擔了一定的賠償責任。
其實,一個人的死不死和他有沒有理完全是兩碼事。不能說你死就證明了你有理,死只能證明你的心理素質差,或者容易走極端。和事情本身的對錯毫無關系。在本案中,如果老人能夠坦然的接收楊君的勸阻把煙掐了,是不是本事就是一件利人利己的好事?何至于因此釀成悲劇呢?
另外,該判決還有一個重大意義就是,不要認為只要死人了就是有理方。老人的家屬因為一直堅信這個原則,所以也不管青紅皂白,就認準了“死人”的這個結果,堅決打官司。要追究楊君的賠償責任。在一審判決賠償1.5萬元后,老人的家屬也相當不滿這個結果,覺得賠的太少!因為他們索賠的是40萬元!所以他們也提起了上訴。可最終結果那就相當的打臉了,一分錢也沒要到!而因為他們要求索賠的是40萬的賠償數額,要求的是楊君承擔全部賠償責任,導致一審和二審的訴訟費也高達1.5萬元。最終的苦果是賠償款一分沒要到,自己倒賠了1.5萬元的訴訟費!對于這樣的人,我就一個字:“該!”
綜上,這樣的判決才是真正有利于社會公共秩序和社會公共道德的判決,這樣的判決才是真正提升社會正能量的判決!這樣的判決才是最能體現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判決!老人家屬心中可能有一萬個不服和委屈,那是因為他們始終陷在自私自利的以個人價值考量的價值觀里,二審判決已經是終審判決了。如果他們還不服,只能去走申訴的道路,但是我相信這條路的門不會為其打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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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此,以上就是小編對于經開區刑事辯護的問題就介紹到這了,希望介紹關于經開區刑事辯護的1點解答對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