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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今天小編關注到一個比較有意思的話題,就是關于刑事案件立案后時限的問題,于是小編就整理了1個相關介紹刑事案件立案后時限的解答,讓我們一起看看吧。
1.
精神鑒定(刑訴法第149條) 對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鑒定的期間不計入辦案期限。
2.
延期審理(刑訴法第204條)
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物證,重新鑒定或者勘驗的;
檢察人員發現提起公訴的案件需要補充偵查,提出建議的;
3.
中止審理:(刑訴法第206條)
公安機關接受涉嫌經濟犯罪線索的報案、控告、舉報、自動投案后,應當立即進行審查,并在七日以內決定是否立案;重大、疑難、復雜線索,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立案審查期限可以延長至三十日;特別重大、疑難、復雜或者跨區域性的線索,經上一級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立案審查期限可以再延長三十日。
上級公安機關指定管轄或者書面通知立案的,應當在指定期限以內立案偵查。人民檢察院通知立案的,應當在十五日以內立案偵查。
新《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八條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后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
對于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到此,以上就是小編對于刑事案件立案后時限的問題就介紹到這了,希望介紹關于刑事案件立案后時限的1點解答對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