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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格來說,如圖所示的違法照片證據不足,有上訴、行政復議、或撤銷行政訴訟的空間。原因如下。
“不按行駛方向進入引導車道”就是這種違法行為的簡稱。全稱是:機動車通過有燈光的路口時,未按規定的行駛方向駛入引導車道的。
對于這種非法行為的詳細分析,請參閱我們的回答:
當機動車“駛入”引導車道,但非機動車“駛出”引導車道并進入交叉路口時,就會發生這種違規行為。
如違法圖片所示,只能證明涉嫌違法車輛在即將駛出引導車道時并未在引導車道內行駛;但不能證明機動車在進入引導車道時越線且未在直引導車道行駛。因此,如果提出異議,確實可以提出如標題那樣的主張,即“照片中的情況是由于避讓右側車輛而造成的”。
行政處罰證據應當由行政主體,即對您作出處罰的交警收集并提供。如果沒有證據證明自己在進入引導車道時越過車道,則處罰證據不足、不當,應予撤銷。
當然,你也應該以當時的事實為指導。如果確實在進入引導車道時越線,即使兩條車道都允許直行,仍然存在“未進入車道”的違規行為,不建議您上訴。
在照片中,您正在越過實線以避開右側的車輛。如果不影響相鄰車道車輛,則不構成交通違法。詳情請看我們的回答解讀:
如果您所在地區對此類劃線行為有“違反禁止劃線指令”的處罰做法,不建議您提出答辯或行政復議。只有直接提起行政訴訟,才能從合法性角度撤銷違法行為。懲罰的可能性。相反,如果您位于上海、山東等不承認此類標記為禁止標記的地區,您的答辯和復議也可能被撤銷。
嚴格來說,這張違法照片所拍攝的違法類型是:
它非常不規則,在形式上存在以下問題:
另外,根據公交管理局[2020]73《非現場查處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操作規程》號規定:
該設備采集到的標線模糊、無法識別,不符合本規程的要求。
但上述問題最多只是執法程序上的缺陷,問題的關鍵在于違法行為并不存在。因為這里是312國道與中軸大道的交叉口,所以交叉口附近的實線是“引導車道線”,是“指示線”,而不是“禁止線”或“警告線”。因此,嚴格來說,越線并不構成圖中所說的交通違法行為。關于這個問題的詳細內容,請參考我們的解讀:
如圖所示的違法行為,應判定為:
即在接近路口時,選擇了右轉車道,但實際駕駛意圖是直行,因此進入右轉車道的行為涉嫌違法。
由于這可能已經是當地執法慣例,不太可能通過上訴駁回違規行為。比較可能的辦法是,未來通過行政復議、訴訟等方式,從法律合規層面與交管部門討論合法性,撤銷處罰,規范其執法流程。
這種類型的標記在某些領域確實被視為禁止標記,尤其是電子監控攝影。基本上是一種執法行為,申訴甚至行政復議都不應撤銷。
在你所在的湖北黃石,撤訴的唯一途徑就是提起行政訴訟,并從合法性的角度進行討論。如果具體法律法規規定處罰不當,請參考我們的解答:
在執法法治水平相對較高的地區,這種壓線行為一般不會被判定為“非法、禁止劃線指令”。而如果一開始就進入了允許直行的車道,然后進入該車道直行,那就更不算違法了,可以成功保衛自己。具體可以參考這位朋友的案例:
但如果您因最初進入直行車道但隨后需要右轉而改變車道,我們不建議您提出異議。畢竟你的行為還是會因為“不遵守規定”而被扣2分。“需要駛入行駛方向引導車道”的違規行為與“違反禁止標線指示”的違規行為沒有太大區別,目前扣3分,應該接受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