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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今天小編關注到一個比較有意思的話題,就是關于刑事審判中的權利的問題,于是小編就整理了2個相關介紹刑事審判中的權利的解答,讓我們一起看看吧。
刑事拘留后犯罪嫌疑人的權利:被拘留人員在執行拘留期間,依法享有申辯、申訴、檢舉、控告、復議、行政訴訟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勞動權;文化教育權。被拘留人員的義務:被拘留人員應當嚴格遵守拘留所所規、《被拘留人員行為規范》和《被拘留人員守則》等規章制度。
法定代理人參加刑事訴訟是依據法律的規定,而不是基于委托關系。因此,在刑事訴訟中,法定代理人具有獨立的法律地位,不受被代理人意志的約束,在行使代理權限時無須經過被代理人同意。
法定代理人參與刑事訴訟的職責是依法保護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訴訟權利以及其他一切合法權利;同時,法定代理人負有監督被代理人行為的責任。法定代理人享有廣泛的與被代理人相同的訴訟權利。但法定代理人不能代替被代理人作陳述,也不能代替被代理人承擔與人身自由相關聯的義務,例如服刑等。
同時,除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外,其他當事人的法定代理人還享有獨立的上訴權:被告人、自訴人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的,有權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陽帶民事訴訟當事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權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中的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提起上訴,但無權對刑事部分提起上訴。而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對第一審的判決不服的,只能請求人民檢察院抗訴,無權獨立地提起上訴。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是其父母,父母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人員中有監護能力的人擔任監護人: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愿意承擔監護責任,經未成年人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后,也可以做監護人。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未成年人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沒有上述監護人的,由未成年人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無行為能力或者限制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員擔任監護人;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親屬;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愿意承擔監護職責的,經精神病人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后,也可以做監護人。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沒有上述監護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刑事案件訴訟代表人是被被告人或被害人授權代表其參與刑事訴訟程序的人。其職責是代表當事人出庭應訴,提出辯護意見及證據,參與庭審等程序。其權限包括查閱案卷材料、申請延期、撤回上訴、提出證據、發表意見等。刑事案件訴訟代表人在代表當事人的同時需遵守法律法規和職業道德規范,保證代表行為的合法性和客觀性。
在刑事案件的訴訟過程中,有幾種不同的代表人可以參與辯護和代理被告人的權益。以下是各種代表人的職責和權限:
1. 辯護律師:被告人可以自由選擇聘請辯護律師來代表自己。辯護律師的職責包括:
- 提供法律咨詢和建議,幫助被告人了解法律程序和權益。
- 分析案件事實和證據,制定辯護策略。
- 出庭出面代表被告人進行辯護,陳述事實、辯護觀點,并提出辯護證據。
- 參與交叉審問和辯論,保護被告人的合法權益。
- 向法院提交書面辯護意見和申請。
2. 法律援助律師:如果被告人無力支付辯護律師費用,可以申請法律援助。法律援助律師由國家指派代理被告人的案件,其職責與辯護律師基本相同。他們的目標是確保被告人得到公正的審判并維護其合法權益。
到此,以上就是小編對于刑事審判中的權利的問題就介紹到這了,希望介紹關于刑事審判中的權利的2點解答對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