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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院批準逮捕申請后,不再通知家屬。因此,公安機關需要先偵查案件再實施逮捕。公安機關充分掌握犯罪事實和犯罪證據的,可以向警方報案。檢察院申請逮捕,檢察院根據證據、材料決定是否批準逮捕犯罪嫌疑人。
一、被批捕什么時候通知家屬?
檢察院不會書面或電話通知家屬。公安偵查階段拘留期限一般為30日。向檢察院報案后,警方將在7日內作出答復。作為家屬,可以向當時負責的警官了解案件的進展情況。當然,如果指定了律師,警方會聯系律師。完成相關手續后,律師將通知家屬。
二、《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
《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五條公安機關提請逮捕犯罪嫌疑人時,應當寫批準逮捕書,并連同案卷材料、證據移送所在地人民檢察院。同一級別的審查和批準。必要時,人民檢察院可以派員參加公安機關重大案件的討論。
第八十六條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逮捕后,可以訊問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
(一)對是否符合逮捕條件有疑問的;
犯罪嫌疑人請求向檢察官當面供述的;
調查活動可能涉及重大違法行為的。
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逮捕時,可以詢問證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辯護律師提出要求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
第八十七條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逮捕犯罪嫌疑人,由檢察長決定。重大案件應當提交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
第八十八條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的案件進行審查后,根據情節分別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公安機關應當立即執行批準逮捕的決定,并將執行情況及時通報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說明理由,需要補充偵查的,同時通知公安機關。
第八十九條公安機關認為需要逮捕被拘留的人的,應當在拘留后三日內報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特殊情況,報批時間可以延長1日至4日。
對在逃、多次作案、群體作案的重大犯罪嫌疑人,審批時間可以延長至30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收到公安機關批準逮捕的請求之日起七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后應當立即釋放,并及時將執行情況通知人民檢察院。對需要繼續偵查并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監視居住。
檢察院一般會在拘留后三日內作出逮捕決定。案件特殊或者存在流動犯罪的,可以申請延長審查期限。檢察院批準逮捕申請后,公安機關也會實施逮捕。程序上,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提請逮捕的證據不足的,也將駁回逮捕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