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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程序
一、申請與受理
申請是指當事人按照法律規定和仲裁協議將爭議提交仲裁委員會仲裁。根據本法第《仲裁法》條的規定,當事人申請仲裁應當具備下列條件:第一,有仲裁協議;二是有具體的仲裁請求、事實和理由;三是屬于仲裁委員會受理范圍。申請仲裁時,應當向仲裁委員會提交仲裁協議、仲裁申請書及副本。
受理是指仲裁委員會依法受理爭議案件。自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5日內,仲裁委員會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受理,并通知當事人;認為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當事人不予受理,并說明理由。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后,應當在仲裁規則規定的期限內將仲裁規則和仲裁員名單送達申請人,并送達仲裁申請書、仲裁規則和仲裁員名單副本給受訪者。
2.組成仲裁庭
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后,應當組成仲裁庭,進行仲裁活動。仲裁庭不是常設機構。其組成遵循一案一組法庭的原則。
仲裁庭的組成有兩種方式:一是由三名仲裁員組成,為合議庭;二是由三名仲裁員組成合議庭。另一種由一名仲裁員組成,是唯一指定的仲裁庭。在具體仲裁活動中,采用上述兩種方式中的哪一種,由當事人在仲裁協議中協商決定。當事人約定組成合議庭的,應當各自推選或者委托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員。第三名仲裁員,即首席仲裁員,由當事人共同選定或由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當事人約定獨人仲裁庭的,由當事人共同選定或者由當事人共同委托的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當事人未能在仲裁規則規定的期限內就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員的選擇達成一致的,由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仲裁員。仲裁庭組成后,仲裁委員會應當將仲裁庭的組成情況書面通知當事人。
3.法庭開庭和裁決
開庭審理是指仲裁庭按照法定程序對案件進行有步驟、有計劃的審理。庭審是仲裁庭審理案件的核心部分。《仲裁法》第三十九條規定:“仲裁應當在法院進行。”即當事人共同出庭,經調查、辯論后作出判決。該條還規定:“當事人同意不開庭審理的,仲裁庭可以根據仲裁申請、答辯書等材料作出裁決”。
仲裁不公開進行,即采取不公開審理的原則。為了最大程度地保護當事人的商業形象和可能涉及的商業秘密,除經特別許可外,仲裁活動中不得有旁聽人員。但是,除涉及國家秘密的以外,當事人約定仲裁公開進行的,可以公開進行。
開庭前,仲裁委員會應當在仲裁規則規定的期限內將開庭日期通知雙方當事人;書面通知后。申請人無正當理由不出庭或者未經仲裁庭許可中途退庭的,仲裁申請可以視為撤回。經書面通知,被申請人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決。
仲裁過程中,原則上當事人應對其主張承擔舉證責任。證據應當在法庭審理過程中出示,當事人可以對證據進行質證。當證據今后可能滅失或者難以取得時,當事人可以申請證據保全。仲裁過程中,當事人有權進行辯論。仲裁庭在作出裁決前可以進行調解。另外,當事人自愿調解的,仲裁庭應當調解。當事人申請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