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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一方擅自向第三人捐贈財產是否有效?
我國實行法定夫妻財產制和約定夫妻財產制并行的制度。
為了防止婚姻關系過程中出現各種變數,越來越多的準夫妻選擇簽署《婚前協議》,這是實踐中最常見的夫妻財產制度?;橐鲐敭a制度是指夫妻在婚前或婚后以合同形式約定的婚前財產、婚后財產的所有權、管理、使用、處分、收入和債務清償等。從適用角度來看,它優于法定夫妻財產制度。在約定財產制的情況下,夫妻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的歸屬按照協議確定,并不自動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夫妻之間沒有約定的,適用法定夫妻財產制度。根據婚姻法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下列財產,屬于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收入;(三)知識產權收入;(四)繼承或者贈與取得的財產(遺囑或者贈與合同確定僅屬于丈夫或者妻子的除外);(五)其他應當屬于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一方婚前的個人財產,不會因結婚而轉為共同財產。但是,如果一方在婚后將個人財產投資并產生收入,則這部分收入將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例如,婚前個人擁有的財產在婚后將轉為共同財產。如果房產出租并取得租金,則該租金是夫妻共同財產。另外,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不一定是夫妻共同財產,如一方因身體受傷而獲得的醫療費用、殘疾人生活補助費、傷殘津貼、精神安慰費、護理費等。費用以及對它們的依賴。生活費等費用屬于個人費用,屬于個人所有。無論何時獲得,都不是夫妻共同財產。
2.配偶一方秘密向“第三者”捐贈財產有何影響?
無論采用何種財產制度,原則上,配偶一方對本應屬于自己的財產進行處分,即使是贈予第三人,也是有效的,因為這并不侵犯配偶的權益。配偶。實際上,配偶一方處置的財產往往是配偶的共同財產。其功效如何?一般來說,如果為了生活需要而處理夫妻共同財產,任何一方都有權做出決定,此時的處理是有效的;如對夫妻共同財產除日常需要以外的重大決定,如買賣房產、購買汽車等,應由夫妻雙方平等協商,達成共識,否則不予處理。不涉及任何權利,只有經配偶批準才有效。衡量日常生活需要,必須根據用途、金額等綜合確定。顯然,夫妻一方將原本屬于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捐贈給第三方的,絕不能用于夫妻雙方的日常生活。并且不會得到配偶的許可。因此,這種無償轉讓是無效的。丈夫和妻子應該互相忠誠、互相尊重。這是婚姻法所倡導的,也是社會道德規范所要求的。與婚外第三者的不正當關系,無論是愛情還是利益,無論如何都不受法律保護,更不受社會認可。根據《民法總則》的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或者公序良俗,不得擅自將夫妻共同財產捐贈給第三人。這種行為侵犯了配偶的財產權,不符合公序良俗的要求。依法應當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