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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久久找不到兩件事”是對勞動關系現狀的生動描述。實踐中,存在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幾年、十年甚至幾十年沒有聯系,勞動者不向用人單位提供勞動,用人單位不向勞動者支付工資和福利的情況。
網友咨詢:
實踐中,長時間找不到兩人的勞動案件如何處理?
律師答復:
“長期不招聘”并不構成自愿辭職。由于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長期不聘用,違反了勞動關系配合履行的原則,妨礙勞動關系繼續生效。按照現行按勞分配等法律原則,雙方均應認定。在暫停履行勞動關系的狀態下,雙方之間不存在任何權利和義務,也不會計入在單位的工齡。
用人單位要認真履行勞動合同,按時支付勞動者工資和經濟補償金,避免出現“長期找不到”的情況。勞動者應當密切關注自身權益,及時采取行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律師補充道:
解除勞動關系的權利是一種形成權,解除勞動關系的權利人必須向對方表明解除勞動關系的意思表示。形成權是指根據權利人單方意思表示,改變已成立的民事法律關系的權利。一旦一方依法表示解除勞動關系的意思表示,無論對方同意與否,都會產生解除勞動關系的法律后果。用人單位在沒有法定單方解除勞動關系的情況下單方解除勞動關系的,解除勞動關系屬于違法行為。勞動仲裁機構和人民法院有權根據勞動者的請求作出解除勞動合同無效、雙方勞動合同繼續履行的判決。
《勞動合同法》
第七條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
第十條建立勞動關系,必須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系但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