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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老師和徐女士屬于再婚家庭,婚后一直沒有孩子。后來徐女士患了癌癥,所以她立下了遺囑。遺囑內容是,她去世后,將婚前購買的房子,也就是她和李老師現在居住的房子,送給弟弟小徐。不過,李老師可以一直住在這個房子里,直到他再婚為止。
徐女士病逝后,她的姐夫小徐和姐夫李先生就徐女士的繼承糾紛告上法庭。由于徐女士立了遺囑,法院審理后裁定該房子屬于小徐,但李女士在婚前擁有該房子的居住權。從此,李老師就一直住在這所房子里,小徐再也沒有來打擾過他。
幾年后,李老師無意中發(fā)現自己住的房子被小徐在網上掛牌出售。由于擔心出售該房屋會影響其繼續(xù)居住的能力,他向法院提起先前生效的判決,申請執(zhí)行該房屋的居住權。
法院審理案件后,與當地政務服務中心溝通,房產登記部門配合,將該房屋的居住權登記在李先生名下。
該案也是我國首例居住權執(zhí)行案件。
1、居住權是我國新增的用益物權《民法典》。《民法典》第366條規(guī)定,居住權,是指居住權人有權占有、使用他人住宅的全部或者部分及其附屬設施。
簡單來說,他人為你在自己的房屋中設立的權利,設立的情況可以是離婚后為沒有房屋的配偶設立,也可以是老人去世后設立。把房子捐給孩子,孩子們?yōu)榧依锏睦先私ǚ孔?。的?/p>
《民法典》規(guī)定,居留權的設立必須以書面形式確立。成立后,您還可以到不動產登記中心辦理居住權登記。就像本案一樣,李先生到房產登記中心將房屋的居住權登記在了自己的名下。
但是,在房屋上設立的居住權不能轉讓或繼承。就像本案一樣,李先生無法將房屋的居住權轉讓給其他人,只能自己享用。而且,如果李先生去世,他的繼承人就不能繼承李老師的居住權。
2.什么時候住房權可以被取消?
法律規(guī)定了兩種情況,一是居住權屆滿,二是居住權人死亡。
就像本案一樣,徐女士在遺囑中對居住權設定的期限是,李先生再婚后,居住權將消滅。如果李先生不再婚,他可以一直享有居住權。
如果在設立居住權期間未設立居住權,則只有在居住權所有人死亡的情況下,該房屋的居住權才能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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