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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今天小編關注到一個比較有意思的話題,就是關于高院刑事立案成功說明的問題,于是小編就整理了5個相關介紹高院刑事立案成功說明的解答,讓我們一起看看吧。
再審立案審查意味著,案子符合再審的立案條件。若法院決定再審的,很有可能會推翻原來的判決。
一審二審判決一樣,申請再審后立案審查,意味著案件可能存在一定的問題,如果審查確定存在問題,屬于錯誤判決,法院可能會決定再審。如果審查后法院認為沒有什么錯誤,就會駁回申請人的再審申請。
你好,收到高院再審立案通知書意味著您的案件已經被高級法院受理,并將進行再審。這通常是因為您或對方對原判決不滿意并進行上訴而導致的。高級法院將對案件進行重新審理,并有可能對原判決做出修改或更改。
關于這個問題,收到高院再審立案通知書意味著原審判決存在問題,高院已經決定對該案進行再審。這意味著原判決可能會被改變,被告有可能再次被判定有罪,或者被判定無罪。同時,再審的程序和要求通常會更加嚴格和嚴謹,需要被告和原告充分準備。
結果不一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三百七十五條 對立案審查的申訴案件,應當在三個月內作出決定,至遲不得超過六個月。經審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的規定,決定重新審判: (一)有新的證據證明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可能影響定罪量刑的; (二)據以定罪量刑的證據不確實、不充分、依法應當排除的; (三)證明案件事實的主要證據之間存在矛盾的; (四)主要事實依據被依法變更或者撤銷的; (五)認定罪名錯誤的; (六)量刑明顯不當的; (七)違反法律關于溯及力規定的; (八)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可能影響公正裁判的; (九)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申訴不具有上述情形的,應當說服申訴人撤回申訴;對仍然堅持申訴的,應當書面通知駁回。勞動糾紛案子,如果高院受理了一方當事人的再審申請書,并且已經立案,那么意味著官司進入了審判監督程序,案件將移交原審法院進行重新審判,原審是按照第一審程序的,就以第一審程序重新審理,原審是第二審程序的,就按照第二審程序重新審理。
省高院對申請再審立案,意味著原判決存問題,必須通過再審進行糾正。中級法院做出的判決,申請人可以向中院中訴也可以向省高院申訴,省高院立案再審說明原判決存在問題,必須通過再審程序糾正,通過組成合議庭審理查明案件事實,查明案件證據,合議庭研究,下達再審判決書,
刑事案件叫立案通知書,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及公安機關接到報案后,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向報案人告知案件符合立案標準且已經立案的書面文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二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于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應當按照管轄范圍,迅速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應當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不予立案,并且將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請復議。
這只是一個法律程序,說明再審法院已經立案,或者說已經啟動核查程序。但是,該通知書與是否決定再審無關,接到通知書后需要耐心等待法院的裁定,是否再審。
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的申訴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重新審判:
(一)有新的證據證明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可能影響定罪量刑的;
(二)據以定罪量刑的證據不確實、不充分、依法應當予以排除,或者證明案件事實的主要證據之間存在矛盾的;
(三)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四)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
(五)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的時候,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第二百五十四條 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對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在認定事實上或者在適用法律上確有錯誤,必須提交審判委員會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確有錯誤,有權提審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
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確有錯誤,有權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到此,以上就是小編對于高院刑事立案成功說明的問題就介紹到這了,希望介紹關于高院刑事立案成功說明的5點解答對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