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網
原告因未繳納律師費而駁回案件的情況在司法實踐中并不鮮見。
那么,如果法院駁回訴訟而不繳納訴訟費用,是否會導致訴訟時效中斷呢?
對此,司法實踐中存在爭議。
總結起來,主要有以下三種不同觀點:
01原告沒有依法繳納訴訟費按撤訴處理,不能產生訴訟時效中斷的效果。
持這種觀點的人認為,撤訴是當事人按照自己的意愿放棄因訴訟產生的法律后果的行為。這是對當事人訴訟權利的處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訴訟法》規定,“撤回訴訟的,視為未起訴”。根據“起訴”的訴訟規則,如果不發生起訴的效果,訴訟時效自然不會中斷。
而且,如果原告無正當理由未繳納訴訟費用,訴訟自動駁回,則應認定原告提起訴訟主張權利的意圖不真實,因此起訴行為本身不應當具有法律效力。中斷訴訟時效的效果。否則,就會導致當事人訴訟過多的問題。
02原告沒有依法繳納訴訟費按撤訴處理后,能否引起訴訟時效中斷,取決于起訴狀是否已送達給被告,如已經送達給被告,則能夠引起訴訟時效中斷,如未送達給被告,則不能引起訴訟時效中斷。
持這種觀點的人認為,從訴訟時效的客體來看,其客體是請求權。請求權是相對權利,必須送達相對人才能產生請求權的效力。權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或者反訴時,訴訟請求僅到達法院。法院不是訴訟請求的對方,只是實現訴訟請求的中間裁判。如果索賠未經法定程序到達對方當事人,則不能視為當事人。請求權已經行使,不具有中斷訴訟時效的效果。
當法院將起訴狀送達對方當事人時,主張權利的意思表示已達到義務人。時效中斷的原因不再是起訴,而是權利人向債務人提出索賠,但這種索賠是通過法院送達的。此時法庭的作用不是作為裁判,而是作為意圖表達的傳遞者。這個時候,法庭和普通的意向傳遞者就沒有什么區別了。在這種情況下,訴訟時效可能會中斷。但時效中斷的效力不再屬于第一百九十五條規定的第三種情形即提起訴訟,而是屬于本條規定的第一種情形即權利人提出訴訟請求。對債務人的履行。
03原告沒有依法繳納訴訟費按撤訴處理,也能引起訴訟時效中斷。
持這種觀點的人認為,法院不僅是當事人之間信息的傳遞者,更重要的是代表國家依法行使司法權。因此,只要一方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就意味著向另一方主張權利。時效立即到期。最高人民法院在高法民申1151號判決中也持這一觀點。
對此問題,綠水亮發認為,無論是原告提起訴訟后主動撤訴,還是法院因原告未依法繳納律師費而裁定駁回訴訟,訴訟時效均可以打斷了。
主要原因有兩個:
一、《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條規定,權利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訴訟時效期間中斷。而且,《民法典》號第十條還規定,一方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訴或者口頭申訴的,訴訟時效期間自提出申訴或者口頭申訴之日起中斷。抱怨。
也就是說,根據《訴訟時效司法解釋》和《民法典》的規定,只要原告提起訴訟,訴訟時效就會從提起起訴或提出口頭起訴之日起中斷。此后,無論原告是否撤訴,也無論撤訴的理由如何,自提起訴狀或提出口頭訴狀之日起的時效中斷的效力不受影響。被影響。
其次,《民法典》、《民事訴訟法》及其司法解釋、訴訟時效司法解釋等都沒有規定,原告不繳納訴訟費用而駁回訴訟的,不予受理。造成時效中斷的效果。民事訴訟法及其相應的司法解釋是公法。根據“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禁止”和“類似事項同等對待”的公法原則,原告不繳納訴訟費用并駁回訴訟是否會導致訴訟時效中斷的,還應當參照原告自愿撤訴可以導致訴訟時效中斷的規定,認定原告未繳納訴訟費并駁回訴訟的情形。訴訟也可能導致訴訟時效的中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