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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今天小編關注到一個比較有意思的話題,就是關于刑事賠償復議決定書的問題,于是小編就整理了3個相關介紹刑事賠償復議決定書的解答,讓我們一起看看吧。
撤銷案件決定可以刑事復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公安機關撤銷刑事案件的,應該給當事人出具撤銷刑事案件決定書,并告知撤銷刑事案件的依據和理由,當事人不服公安機關撤銷刑事案件決定的,有權向做出決定的公安機關的法制部門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復議。
土地征收應當嚴格按照法律程序簽訂征地補償協議,具體程序為:
一、市、縣國土資源局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村范圍內發布征地通告,告知被征用土地的村集體經濟組織和村民:征地范圍、面積、補償方式、補償標準、安置途徑以及征地用途等。通告后搶栽、搶種的農作物或者搶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補償范圍。
二、市、縣國土資源局會同被征地所在地的鄉鎮政府就征地通告的內容征詢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有不同意見的應記錄在案,根據村委會或村民提出的意見分別處理并協調解決。
村委會或村民對補償標準、安置途徑、補償方式有異議的,市、縣國土資源局或被征地所在的鄉鎮政府,應告知被征地相對人有權提出聽證申請,并依法組織聽證。
三、市、縣國土資源局會同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實地調查被征土地的四至邊界、土地用途、土地面積,地上附著物種類、數量、規格等,并現場填制調查表一式三份,由國土資源局工作人員和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共同確認無誤后簽字。
四、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應當就協議主要內容按照村民大會或者村民代表大會議事程序等民主程序作出決議。
村委會作為被征收主體的,簽訂協議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應當向農村村民公示征地補償安置協議。
一般是法制處,具體可向上一級公安機關辦公室咨詢復核部門。 法律依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七十六條 控告人對不予立案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書后七日以內向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申請復議;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復議申請后七日以內作出決定,并書面通知控告人。 控告人對不予立案的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書后七日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復核;上一級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復核申請后七日以內作出決定。對上級公安機關撤銷不予立案決定的,下級公安機關應當執行。
到此,以上就是小編對于刑事賠償復議決定書的問題就介紹到這了,希望介紹關于刑事賠償復議決定書的3點解答對大家有用。